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1-017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1号)批复同意,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911.8955万股;公司总股本将增加1,911.8955万股,将由16,922.98万股变更为18,834.8755万股;注册资本将增加1,911.8955万元,将由16,922.98万元变更为18,834.8755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922.98万元。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34.8755万元。 |
2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团结、创新、诚信、服务,努力成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矿山安全高科技企业。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团结、创新、诚信、服务,努力成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物联网安全高科技企业。 |
3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922.9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834.8755万股,均为普通股。 |
4 | 第三十九条 ……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提起诉讼、报案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前述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请罢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6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7 | 第四十六条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四十六条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8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9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五十五条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0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11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让; (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2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3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14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15 | 第八十二条 ……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 |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17 | 第九十五条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五条 ……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未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18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本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19 | 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零九条 ……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作。 |
21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第一百零九条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22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达到如下标准的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达到如下标准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的权限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3、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权限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1、2项规定。 (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权限及责任追究机制 1、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审批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2)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3)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5)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其他规定 1、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条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2、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项下相关金额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或本章程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存在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23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 |
24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如有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第(二)、(三)、(四)、(五) 、(六) 、(七)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25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 | 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 |
2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如独立董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第一百二十条 …… |
27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传真件表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
28 | 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 删除 |
29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算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
3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3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32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33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34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35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注:部分条款因涉及删除,导致编号重新编号。部分引用条款编号发生变更,导致对应的索引描述发生修改。本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变更备案事宜。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