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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回复

之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贵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对环保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反馈意见收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问题核查如下,请审阅。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均与重组草案中相同。

问题1、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报告期内VOCs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并说明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回复:

一、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报告期内VOCs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并说明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市公司两大钢铁生产基地迁顺基地(包括迁钢公司、顺义冷轧)、京唐基地(标的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

根据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报告编号:HBTS-GT-HC-2019-041)、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报告编号:HBTS-GT-HC-2019-060)、科瑞创想(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2019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报告编号:BJ-KRCX-HC-2019-002)、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报告编号:HBTS-GT-HC-2019-189)、石家庄弘益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报告编号:

HBTS-GT-HC-2019-207)和科瑞创想(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迁顺基地、京唐基地报告期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排放强度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京唐基地排放量(万吨)-2,284.661,822.89
迁顺基地排放量(万吨)-1,424.201,317.12
京唐基地排放强度(吨CO2/吨钢)-2.182.24
迁顺基地排放强度(吨CO2/吨钢)-1.761.78
上市公司综合排放强度(吨CO2/吨钢)-1.982.00
行业平均排放强度(吨CO2/吨钢)--2.03
是否优于平均排放强度-

注1:迁顺基地、京唐基地正在《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河北省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要求编制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预计2021年4月开始进行核查。注2:2018年度钢铁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源自中国碳核算数据库,粗钢产量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尚未更新2019年及以后数据。由上表数据,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且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强度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京唐公司的说明,钢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受流程长短、工序配置和产品结构制约明显,长流程企业排放强度普遍在1.9-2.4吨CO2/吨钢、短流程企业排放强度在0.5-1.5吨CO2/吨钢。京唐公司排放强度数值相对较高,主要系其采用长流程工艺,且主要产品以精品汽车板、食品级薄板为主,相比其他建筑用钢、结构用钢等企业工艺要求高,耗能及排放水平相对较高。同时,京唐公司建有两台300MW燃煤-煤气混烧发电机组,直接影响二氧化碳排放量数值,若扣除该影响,2018年、2019年排放强度约1.82吨CO2/吨钢、1.87吨CO2/吨钢,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近年,京唐公司采用多项能源提效、能源降耗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具体包括:

1、大比例球团冶炼技术应用,与传统70%烧结矿为主的工艺比较,吨铁二氧化碳排放可降低11.5%以上;

2、建成“燃-热-电-水-盐”五效一体高效循环利用系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CCPP)效率大于47%、水电共生系统热效率达81.5%,优于传统能源利用效率;

3、拟新建50MW光伏发电项目;

4、加大废钢利用率,到2030年废钢比提升至20%;

5、应用煤气制乙醇技术;

6、加大绿化工程,对无人岛进行绿化建设,绿化面积达526.5052 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41%。

根据《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

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要求,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中重点关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要求监测VOCs污染物指标。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整治、超低排放等要求,持续开展环保提升改造工作,通过工艺优化、罐体密封、烟气循环等措施,实施有机物的源头减量和过程全利用。迁钢公司、京唐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0年率先通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

2、通过公开渠道查询钢铁行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进行对比分析;

3、取得京唐公司有关报告期内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数值相对较高的原因以及京唐公司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的说明;

4、查阅《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政策文件,核查钢铁行业VOCs的监测要求;

5、取得上市公司与京唐公司有关持续开展环保提升改造相关工作的说明,并查阅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有关迁安公司与京唐公司通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相关公示信息。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报告期内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由于标的公司采用长流程工艺,且主要产品以精品汽车板、食品级薄板为主,同时建有两台300MW燃煤-煤气混烧发电机组,直接影响二氧化碳排放量数值,若扣除该影响,2018年、2019年排放强度约1.82吨CO2/吨钢、1.87吨CO2/吨钢,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整治、超低排放等要求。问题2、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是否有燃煤小锅炉、环保不达标的燃煤机组,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

一、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是否有燃煤小锅炉、环保不达标的燃煤机组,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标准,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燃煤小锅炉、燃煤机组情况如下表:

颁布时间法规名称政策要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情况
2018.0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十)……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 “(十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存在前述规定要求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燃煤机组。
2019.10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类 限制类”之“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万时的空冷发电机组;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第三类 淘汰类”之“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之“(三)电力”:“1、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标的公司现配置两台300MW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采用燃煤与煤气混烧方式运行,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燃煤发电机组。

综上,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不存在燃煤小锅炉以及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燃煤机组。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政策文件,明确燃煤小锅炉、环保不达标的燃煤机组所指范围;

2、对照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目前的设备情况,核查是否有设备属于上述范围。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不存在燃煤小锅炉以及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燃煤机组。

问题3、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设备是否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

回复:

一、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设备是否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

对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上市公司与京唐公司就其是否持有被列入该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的设备的核对情况如下:

指导类别序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具体条目是否持有所列设备情况说明
限制类1钢铁联合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迁顺基地360m2烧结机2台;京唐基地500m2烧结机2台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用生铁高炉迁顺基地2650m3高炉2座、4000m3高炉1座;京唐基地5500m3高炉3座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迁顺基地210t
指导类别序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具体条目是否持有所列设备情况说明
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转炉转炉5座;京唐基地300t转炉5座、210t转炉3座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电弧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迁顺基地2160mm和1580mm各一条;京唐基地2250mm、1580mm和1750mm各一条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铸造焦<60万吨/年)焦化项目;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焦化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指导类别序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具体条目是否持有所列设备情况说明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21厂区内无配套炼钢工序的独立热轧生产线-
淘汰类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
7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8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其中生产特殊质量合金钢的转炉除外)-
9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
指导类别序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具体条目是否持有所列设备情况说明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煅烧石灰土窑-
28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29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0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1电解金属锰用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32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33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3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35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36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综上,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未持有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的设备。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所指设备范围;

2、取得首钢股份与京唐公司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其是否持有淘汰类、限制类设备的逐项比对及自查说明;

3、对照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目前的设备情况,核查是否有设备属于上述范围。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未持有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的生产经营设备。

问题4、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是否有尚未完成建设、拟开工或确定建设的钢铁项目,如是,补充说明前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已落实环评能耗、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回复:

一、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是否有尚未完成建设、拟开工或确定建设的钢铁项目,如是,补充说明前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已落实环评能耗、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正在建设或拟建设的项目如下:

序号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备案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能评手续产业政策污染削减
1迁钢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新建1台15MW背压式汽轮机、配1台15MW发电机及相关配套附属生产设施,建成后正常迁行审投资核字[2019]28迁环表[2019]66号无需规划节能项目,无需能评手续鼓励类不涉及
序号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备案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能评手续产业政策污染削减
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年新增发电量3513.6×104kW.h,新增年供电量3469.68×104kW.h,新增年供蒸汽量409.92×103t
2迁钢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区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钢结构厂房、110KV变电站、空压站、脱盐水站及配套设施,包括变压器、高压柜、离心式空压机、多介质过滤器、二级反渗透RO制水装置等设备及配套设施迁行审投资备字[2019]143号备案号:201913028300000260建字第经13028320200004号能耗较低,无需能评手续允许类不涉及
3新能源公司首钢迁安新能源汽车电工钢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工钢项目建设六机架冷连轧机组1条,包括开卷机、入口双层剪、轧机、张力辊、卷取机等设备;连续退火机组2条,包括开卷机、焊机、退火炉、卷取机等设备;重卷机组2条,包括开卷机、圆盘剪、碎边剪、卷取机等设备;包装机组1条、大卷包装机组1条,包括钢卷外径和宽度测量装置、包纸包膜装置、打捆装置等设备;磨辊间设备1套,包括工作辊和中间辊磨床、万能磨床等设备;相关公辅设施1套及其它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设计产量约106.3万吨迁行审投资备字[2019]158号唐审投资环字[2020]15号建字第经13028320200004号冀发改环资[2020]479号鼓励类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2020]34号
4迁钢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钢渣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建设一座钢渣综合利用园区,脱硫渣一次处理线、脱硫渣二次处理线、钢渣二次处理线、钢渣卸料大棚和脱硫渣精粉水洗线,并配套建设湿法除尘等附属设施以及配套公辅设施迁行审投资备字[2019]171号迁行审环表[2020]54号建字第经13028320200007号迁能评审[2020]6号鼓励类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2020]89号
5智新电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建设4#脱碳退火机组、3#环形炉、3#拉伸平整机组、11#剪切线、7#包迁经开行审投资备字迁行审环表[2021]建字第经13028320210002号冀发改环资[2021]23鼓励类迁环气 [2021]9号
序号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备案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能评手续产业政策污染削减
料有限公司高性能取向硅钢项目装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具备生产取向硅钢薄规格高端产品9万吨能力[2021]11号13号3号
6京唐公司高强度钢热基镀锌生产线项目建设镀锌生产线、主厂房、电气室、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辅助设施,年产50万吨热基镀锌钢卷唐曹审批投资项目备[2018]342号唐曹审批环境水务科书[2020]1号用地规划许可:地字第cfd-yd-2012-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中冀发改环资[2021]147号鼓励类唐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TSPFQ[2019]42号)
7京唐公司高强度钢十八辊单机架生产线项目建设一条十八辊高强度钢单机架冷轧机组,电气室、水处理等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年产高强度钢冷轧带钢钢卷28万吨唐曹审批投资项目备[2018]596号曹审环表[2019]74号用地规划许可:地字第cfd-yd-2012-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中唐曹审批投资节审[2021]1号鼓励类不涉及
8京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拟新建两套高参数烧结余热回收系统,配套锅炉辅助间、锅炉系统配电室、循环水泵房、机力冷却塔、热力管道外线以及其他介质区域管网等设施、同时新建两套补汽凝汽式汽轮机组唐曹审批投资核字[2020]66号唐曹审批环表[2020]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中唐曹审批投资函[2020]353号鼓励类不涉及
9京唐公司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拟新建一套磨煤机制粉系统,拟配套建设60,000 Nm3/h变压吸附制氧装置一套,满足高炉富氧能力提升时对氧气需求量的要求。同时,现有的1#轴流式鼓风机按照风机和高炉实际生产运行的性能参数进行必要的节能降耗改造,减少鼓风机放散,降低风机的能耗;对控制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热风炉的全自动燃烧控制,提高系统自动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23号唐曹审批环表[2020]79号项目正在初设阶段未实施正在办理中鼓励类不涉及
序号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备案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能评手续产业政策污染削减
控制水平,降低高炉煤气消耗;对烧结主抽风机、环冷鼓风机电机进行变频节电技术改造,实现高压变频调速运行和电耗的降低
10京唐公司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拟建设产成品无人仓储、智能物流管控、智能化料场和物流大数据及网络通信平台四个部分,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对物流的全面感知、可靠传输,建设高效、协同的厂内物流智能管控平台,覆盖料场、堆场、仓库、运输、装卸等环节,实现物流信息的可视化、仓储作业的无人化、物流调度的一体化、监控管理的集中化、设备安防的智能化,进一步降低物资库存、优化运输路线、减少内部倒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作业过程的本质化安全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24号无需环评项目正在初设阶段未实施能耗较低,无需能评手续鼓励类不涉及
11京唐公司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拟结合京唐公司现有炼钢厂房车间工艺布置,在3#、4#西侧铸坯出坯垮布置一套四面火焰清理装置,增加炼钢部板坯清理年处理能力120万吨,满足后续产品开发及高端产品产量提升的需求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22号唐曹审批环表[2020]78号项目正在初设阶段未实施正在办理中鼓励类不涉及
12京唐公司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
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63号唐曹审批环表[2020]94号项目正在初设阶段未实施正在办理中鼓励类不涉及

注:8-12项为本次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尚未完成建设、拟开工或确定建设的钢铁项目均围绕主

业开展,均按相关政策规定取得了项目所需的备案手续。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上述项目均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2020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冀政字[2020]7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所附“河北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迁安市与曹妃甸工业区均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按照《意见》中有关“分类管控要求”的规定,对于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包括优化工业布局,有序实施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整改或搬迁退出;对于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包括优化石化、钢铁等重化行业布局,加强近岸海域及港口码头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意见》同时要求将“三线一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到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正在建设及拟建设项目均已获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明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各项目在后续建设中,将持续严格遵守国家与地方有关“三线一单”管控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上市公司积极参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迁钢公司、京唐公司均为唐山市试点燃煤替代生产试验企业。同时,有序推广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其中顺义冷轧2018年引入8.3MW光伏发电项目,迁钢公司正在建设5.4MW光伏发电项目。综上,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尚未完成建设、拟开工或确定建设的钢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取得了或正在办理项目所需的备案、规划、能评、环评等手续,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并积极落实和遵守“三线一单”、环评能耗、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尚未完成建设、拟开工或确定建设的钢铁项目的

备案、规划、环评、能评文件,并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核查上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取得上市公司、京唐公司有关上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的说明;

3、查阅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冀政字[2020]71号),明确国家与地方有关“三线一单”管控的相关要求,核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是否落实相关要求,以及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正在建设及拟建设项目获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影响;

4、取得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关于积极参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说明。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尚未完成建设、拟开工或确定建设的钢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取得了或正在办理项目所需的备案、规划、能评、环评等手续,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并积极落实和遵守“三线一单”、环评能耗、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问题5、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产能是否与国家鼓励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政策相符?

回复:

一、请核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产能是否与国家鼓励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政策相符?

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技术在生产常规板材产品方面是成熟的,但在生产以汽车板(特别是汽车外板)、电工钢和镀锡板为代表的高端精品板材方面,受限于技术瓶颈,先进钢厂均未批量稳定应用电弧炉短流程技术于高端板材领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以汽车板、电工钢和镀锡板为代表的高端精品板材为主要钢铁产品,因此采用传统长流程生产方式。

2019年8月29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关于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力争到‘十四五’末……短流程炼钢绿色发展水平

进一步提高,短流程炼钢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建立规范有序的多元化废钢资源保障体系,全国钢铁工业的废钢比达到30%以上,……”。因此,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技术的核心目的是降低炼钢工序碳排放、提高废钢使用比例,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上市公司迁安基地和京唐基地均于国家鼓励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政策(2019年)发布之前规划建设,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通过钢铁行业全工序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其中迁安公司为国内首家通过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同时,迁安基地和京唐基地正在开展转炉大废钢比冶炼技术,2020年,迁钢公司和京唐公司废钢使用比例达20.47%和17.2%,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聚焦工信部指导意见,坚持科技创新引领,目标到“十四五”末,实现转炉大废钢比达到30%以上的稳定冶炼技术水平,实现低碳绿色发展。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关于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取得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有关其采用传统长流程生产方式的原因、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所采取措施的说明。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技术路线及产品特征,产能不违反国家鼓励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政策。

问题6、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核查并说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募集资金是否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回复:

一、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核查并说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募集资金是否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一)关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首钢股份与京唐公司均应归类为“制造业(C)”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等文件中的规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属于高耗能行业之一。而钢铁行业长期以来均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及重点关注的传统高排放行业。因此,上市公司与京唐公司所处行业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然而,上市公司与京唐公司自身并非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主要原因如下:

首钢股份下属从事钢铁生产及加工的企业通过多项措施并举,降低企业生产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18年与2019年的工序能耗情况如下表所示:

工序指标名称单位上市公司京唐公司地标限定值
2018年 完成2019年 完成2018年 完成2019年 完成
球团工序能耗kgce/t19.925.326.322.2≤35
烧结工序能耗kgce/t48.751.347.747.9≤54
炼铁工序能耗kgce/t397393381372≤433
炼钢工序能耗kgce/t-4.9-7.5-7.1-9.9-
转炉能耗kgce/t-23.8-26.3-21.1-21.5≤-10
热轧工序能耗kgce/t51.751.350.146.3≤55
硅钢工序能耗kgce/t197191---
冷轧工序能耗kgce/t61.060.360.357.1-

因此,上市公司与京唐公司不属于高耗能企业。

除新能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工钢项目仍在建且尚未投产之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已实现超低排放、绿色制造,具体如下:

1、迁钢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4月2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迁钢公司于2019年通过钢铁行业全工序超低排放评估监测(为国内首家),并于2020年1月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网完成相关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发布的《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年-2020年)》提出,要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分类创建绿色工厂,并提出采取措施降低厂界环境噪声、振动以及污染物排放,提高工厂一次能源利用率,提高工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迁钢公司于2020年10月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第五批“绿色工厂”名单。

此外,迁钢公司于2020年11月被列为2020年河北省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企业。

2、京唐公司

京唐公司于2018年11月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第三批“绿色工厂”名单,并于2020年10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此外,京唐公司于2020年11月被列为2020年河北省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企业。

3、冷轧公司

冷轧公司于2018年9月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列入北京市2018年“绿色工厂”名单,并于2019年9月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第四批“绿色工厂”名单。

4、智新电磁

智新电磁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项目满足《唐山市钢铁、焦化超低排放和燃煤电厂深度减排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8]38号)中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由上述可见,首钢股份与京唐钢铁均不是高排放企业。

综上所述,尽管首钢股份与京唐公司所在行业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但从能耗指标分析及各企业环保排放情况来看,首钢股份与京唐公司均不是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二)关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是否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项目实施必要性
1烧结余热发电项目有利于提升烧结环冷机余热回收能力,充分利用余热余能建设高效发电机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自发电量,降低外购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
序号募投项目项目实施必要性
2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有利于铁前工序降低焦比、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3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实现钢渣微粉生产综合能耗大幅下降,开发出钢渣资源化利用系列产品,将京唐公司二期工程产生的大量钢渣加工为高附加值产品。
4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有利于京唐二期工程全面投产后厂内生产全流程物流环节的优化。
5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有利于京唐公司顺应汽车板需求的增长配套进行火焰清理作业,提高生产效率。

上述募投项目均围绕京唐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主要为促进京唐公司环保升级,提升节能减排、成本控制及资源循环利用能力,提高京唐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升级、内部流程优化和提质增效的目标,有利于京唐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升,不涉及新增产能。因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上市公司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等政策文件,核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2、取得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工序能耗指标和相关说明;

3、取得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执行超低排放、绿色制造的有关成果的说明;

4、查阅本次交易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各募投项目的项目实施目的与预计实施效果,核查各募投项目是否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首钢股份与京唐公司所在行业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但从能耗指标分析及各企业环保排放情况来看,首钢股份与京唐公司均不是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且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柴奇志张展培
段 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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