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永德、董治国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