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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7

公告编号:2021-035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12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1月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华凤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具体律师不详、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陈世尧,周琴(陈世尧妻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海航,江西世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世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及李江标委托周萌律师、史清勇律师,其他被告委托律师不详;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及李江标委托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其他被告委托律所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用应由被告方承担,本次诉讼中,原先保留该项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六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共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偿还原告保证责任款人民币250万元、利息人民币4257558.87元(利息由两部分组成:(1)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813604.1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116850.7元,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2)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3511250元,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所欠利息合计共4441704.87元,减去原告已收到的债权分配款184146元,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4257558.87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告违约。 二、《委托担保协议书》第3条第3款、第5条第6款约定了风险保证金及优先使用权,我方应在该部分金额(437500)范围内免责。如世派电源未支付给原告的,也是原告与世派电源的过错,我方也应在该金额范围内免责。 三、原告向银行还款后,一直未向我方主张过权利,且安义法院也从未向我方送达2012安民二初字第170号案件的后续撤诉裁定,加上世派电源又进入破产程序,导致我方一直不知原告已向江西银行还款。原告在等待7年后向我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明显是恶意行使权利,人为制造损失,其诉请的利息及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15日,本案件已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20)赣0191民初3077号)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承诺书、授信协议;民事起诉状、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提前补足票款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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