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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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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所有简称释义具有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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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华西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陈雯、任家兴具体负责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尽职推荐工作。陈雯和任家兴的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陈雯女士: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保荐代表人,现任华西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准油股份IPO、富瑞特装IPO、永鼎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隆平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永鼎股份可转债、恒瑞医药财务顾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任家兴先生: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华西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200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富瑞特装IPO、新研股份IPO、光正集团IPO、海航投资公司债、电子城重大资产重组、天海防务重大资产重组、西部资源重大资产重组、恒瑞医药财务顾问、天康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升达林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永鼎股份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华西证券指定余朝晖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余朝晖先生: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保荐代表人,现任华西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6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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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燃油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捷资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宁新新材新三板定向发行股票、北京盛诺基IPO(在审)等项目,执业记录良好。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仙俊、王礼、吕思阳。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xi Ningxin New Material Co., Ltd注册资本:6,982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海航成立日期:2007年5月21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工南大道966号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高纯石墨、石墨制品、电极、碳化硅、增碳剂、金刚石材料、炉料(不含危险品)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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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4.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形。

5.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依照华西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本项目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2020年4月1日,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陈雯、任家兴组织项目组对本项目进行了自查和评议。

2、2020年4月14日,项目组提起内核申请。

3、2020年4月17日,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初审意见。2020年6月18日,质量控制部根据创业板注册制新规对本项目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补充审核意见。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并修改了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4、2020年6月22日,内核管理部对本项目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初审意见。

5、2020年6月23日,项目组对内核管理部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修改了申请材料并反馈至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认为项目具备提交内核会议审议条件,并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6、2020年6月29日,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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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内核意见

2020年6月29日,华西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出席本次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本项目获得内核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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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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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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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规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5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规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已分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本次证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运用、本次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及其他需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上述会议的通知、召开、决议程序、决策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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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和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等途径,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内设部门的职能和运行情况等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独立运行的组织架构,各机构能够按照已制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820号),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好,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综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820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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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2007年5月成立的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有限”),后于2015年11月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宁新有限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系由宁新有限于2015年11月12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宁新有限为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系由宁新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宁新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3年。发行人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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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治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范运作制度,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820号),了解公司会计系统控制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并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其运行情况,并现场查看了会计系统的主要控制文件。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324号),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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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并查阅了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了解了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管理控制方法及其组织结构实际运行状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820

号),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实地走访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调查,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合同、发票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问卷,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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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包括房产、商标等)的权属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研发设备,核查了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核查了发行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行业经营环境、产业上下游发展趋势等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石墨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C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下的“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产业被列为鼓励类产业。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确认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最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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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确认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分别聘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除此之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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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核查机构股东提交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资料,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确认。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2021年2月28日(自2020年7月14日发行人申请停牌后,其股东未发生变动),发行人共有11名私募基金股东,分别为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简道众创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德源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本利新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和易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科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太湖云和正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辽宁盈瑞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广东国民凯得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均已经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慎核查:

1、发行人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补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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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基于公司本次发行预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及变化趋势所做的预测,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针对本次发行做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即期回报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华西证券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公司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并特别提示发行人存在的如下风险:

(一)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1万元、4,611.26万元和3,911.62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和公司管理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前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未能妥善处理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生产经营问题,发行人将面临业绩无法保持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2020年1月,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全球疫情流行的趋势未被遏制。如果未来疫情发生不利变化并出现相关产业传导,将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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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近年来,随着下游半导体、锂电、光伏太阳能、电火花及模具加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特种石墨的产量、销量也在持续增长,但价格波动较大。报告期内,以三焙化的模压特种石墨为例,2018年市场行情处于高点时,其市场价格约为35,000元/吨,2019年市场行情回归理性后,市场价格最低约为22,000元/吨,变动幅度较为剧烈,给特种石墨生产企业的经营利润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特种石墨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但受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利润也呈现出较大的波动。如果未来特种石墨产品的价格仍有较大的波动,将会给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带来不确定性。

(三)行业竞争风险

从我国特种石墨行业市场竞争情况来看,我国特种石墨行业生产企业众多,尚无一家企业能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特种石墨行业已经进入充分竞争时期。

充分竞争的市场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此外,从长期来看,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质量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发挥自身优势,紧跟行业发展步伐,则会面临市场份额降低、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重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900.83万元、13,528.46万元和14,053.40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12.36%、25.60%和22.90%,占流动资产总额的23.26%、

44.92%和38.8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大幅上涨。虽然从整体上看,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95%,且已制订合理的坏账计提政策并有效执行,但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仍有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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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甚至为负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所处石墨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建造厂房、生产线和购置大型设备。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63.57万元、-2,057.99万元和1,237.71万元 ,主要原因系: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规模增长较快,对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有一定期间的信用期,回款相对滞后;2、随着生产及销售规模的增长,发行人购买原材料、支付各项税费及职工工资大幅增加;3、发行人生产的标准三焙化产品一般需要7-8个月,生产周期较长,每道工序均会产生一定量的存货,需要流动资金量较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无法为发行人提供足够的现金流入,造成发行人营运资金缺口,增加了发行人融资需求,提高了发行人的偿债压力。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对营运资金进行严格的预算和管控,且不能及时获取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增量资金以缓解现金流紧张的情况,流动性风险将引发发行人偿债和经营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石墨、特种石墨制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报告期内,受发行人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和供应、市场供需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呈较大的波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2.64%、39.42%和35.08%。如未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影响发行人盈利水平。

(七)发行人受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和景气度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特种石墨产品终端应用的主要领域为锂电、光伏行业、人造金刚石等行业,其中锂电、光伏行业或其配套行业存在依赖国家政策补贴的情形,且近年来出现国家政策补贴下降、行业标准提高等情况;人造金刚石行业则在近两年受到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出现市场需求回落,市场价格下降等情形。如发行人上述下游行业因产业政策或行业景气度持续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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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拟生产的特种石墨产品主要为等静压石墨,等静压石墨与模压石墨的主要区别系不同的成型方式,前者利用等静压的方式成型,后者利用模压的方式成型。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假设前提出现重大变化,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九)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及债务风险

发行人所处特种石墨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建造厂房、生产线和购置大型设备,资金需求量大;且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周期较长,每道工序均会产生一定量的存货,需要流动资金量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63.57万元、-2,057.99万元和1,237.71万元,且发行人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较低,短期借款余额、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发行人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及债务风险,如发行人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将对未来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的评价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行业政策、发展前景、业务模式、技术研发水平、竞争地位等因素,同时考虑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以严密的论证程序和依据充分的专业意见作为支撑,出具结论明确的专项意见。其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如下:

1、保荐机构分别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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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发行人的运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等;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和《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等国家产业政策。同时,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内竞争对手的发展情况,以全面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及竞争情况;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了解了发行人现有技术水平和研发组织架构,分析发行人整体运营和创新能力;

4、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的客户及供应商,通过访谈了解行业整体的发展及竞争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合同;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发展战略和目标规划,并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核查了发行人的发展规划、持续创新机制建设、募投项目与发行人战略发展的关系等;

6、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发展潜力、成长性与创新能力、存在的风险及影响发行人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讨论分析,并听取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发行人高管的意见。

(二)核查依据

1、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1)发行人具备核心生产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建立了成熟的设备研发团队,专门从事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公司生产工序的核心设备主要为自主研发,先后自主研发设计了混捏自动配料装置、压型自动化装置、焙烧自动化温控节能系统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自主研发设计的设备简介
混捏自动配料装置本装置提供一种用于混捏自动配料装置的方法,包括程控调节系统发送自动配料指令各料仓根据设定数值进行配料;各料仓排料、打开混捏锅进料阀进行给料;进行物料干混、供给沥青油、物料与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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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设计的设备简介
青油湿混、混捏;程控调节系统判断检测成型机拌桶料位状态是否处于要料状态,混捏锅通过出料阀排糊料后进入下一个石墨成型物料供给工作循环的步骤。
压型自动化装置本装置包括自动称量系统,自动送料系统,整体自动位移系统等。通过本装置,可以减少人工加料带来的误差,减少粉尘排放,节约生产时间。
焙烧节能系统根据不同天然气的热值和压力的高低不同,空气的配比和燃烧器的结构也应随之改变。通过调节配风孔大小改变配风量,使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比例达到最佳配比(即天然气与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在单位时间内的配比量),从而使产生的挥发份充分燃烧,天然气燃烧效率最大化,也有效地提高焙烧炉的热效率,节约能源,降低有害烟尘的产生。充分燃烧使火焰热强度得到了保证,也延缓了火道结构的损坏,延长维修周期。
石墨焙烧料箱卸料系统及方法本系统提出的焙烧炉自动化卸料装置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
浸渍工序预热炉热风循环系统本系统涉及一种锅炉的尾气再利用装置,具有结构简单、设计合理、节约能源、使用方便和易于推广使用等优点。
一种石墨化炉及相应的石墨化处理方法提供一种石墨化炉及相应的石墨化处理方法,以解决现有石墨化炉因炉芯温差造成石墨化制品开裂的技术问题。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设计了上述设备,实现了自动化、规模化生产,大幅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的良品率。

(2)发行人具有较强的产品定制化设计和生产能力

特种石墨材料的应用领域广泛,不同领域对其性能有不同要求。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具备特种石墨材料及制品的定制化设计和生产能力。发行人的定制化生产工艺主要有:①“金刚石模具行业专用特种石墨的制备方法”,该方法针对人造金刚石在热压烧结过程中的工况条件,经过特殊工艺处理,有效解决金刚石模具石墨的易氧化难题,大幅提高其性能指标,延长使用寿命;②“多晶硅行业专用特种石墨的制备方法”,该方法采用等静压生产工艺加工专用的¢100*260mm石墨,针对性强,可有效减少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③“锂电池负极材料碳化坩埚研发”,该产品针对锂电池负极材料烧结用石墨匣钵的特殊要求定制,可延长产品使用寿命,降低杂质含量,提高抗氧化性;④“锂电池负极坩埚研发生产”,该产品采用一次成型技术,具有密度高,强度大,不易开裂等特点;⑤“EDM(电火花)行业专用特种石墨的研发”,该方法针对EDM(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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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行业生产特点,采用超细粉配方设计,产品具有导电性强,耐腐蚀等特性,可降低使用损耗,提高加工精度。

(3)发行人注重特种石墨的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应用

公司一直注重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适应性,满足了市场各类需求。与此同时,公司专注于特种石墨的技术研发,以及研发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一方面,公司以自主培养和引进的方式形成核心研究力量,专注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并于2019年被省科技厅认定为江西省石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另一方面,通过与厦门大学石墨烯工程与产业研究院、武汉科技大学化工学院、陕西科技大学材料学院、洛阳理工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致力于石墨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在石墨材料应用方面形成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机制。发行人开展的技术研究主要有:①“三高石墨材料制备工艺优化研究”,该方法采用等静压生产工艺加工专用的¢100*260mm石墨,针对性强,可有效减少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②“热解石墨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该产品针对致密透气率小、异向性大、机械强度高等特殊要求,可广泛地应用于宇航、原子能、电子、半导体、化工、粉末冶金等技术领域;③“5G关键材料高导热石墨膜的研发”,该产品拥有密度低(轻量化)、高比热容(耐高温)、长期可靠等优点;④“高导热石墨铝复合材料的制备研究”,该产品针对现代封装技术对散热的要求,在热物理性能方面的表现突出。

2、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碳素材料是一种古老的材料,又是一种新型材料。早在公元前8000年,人类就已经将木炭用于取暖、煮食等;公元前3000年开始,有色金属冶炼就用炭加热或还原制取金属;公元2世纪,中国汉代已经开始用煤烟制墨;16世纪我国明朝的冶炼工业已使用天然石墨和粘土制成耐火坩锅,这是人类早的碳素制品。

虽然人类很早就利用碳素材料,但从原始、粗糙的碳素材料发展到近代的、高质量的工业碳素材料,从世界范围看也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碳素材料具有电和热的良传导性、电特性、润滑性、耐化学腐蚀性、耐热性、电化学性能等基本特性,依靠其固有特性,碳素制品已经成为现代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物料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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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经常以基础原料、模具、用具、部件、构件以及结构材料等形式被广泛应用在各种行业不同环境、不同生产条件的工业产品制造过程。到目前,已经形成规模应用的碳素新材料主要有各类特种石墨、碳纤维、炭/炭复合材料等,而更高端的石墨烯和碳纳米材料处于突破阶段。

因此,特种石墨行业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产业,既有传统工业的基础,同时因其材料的特殊性能,又具备高技术、高科技发展的机遇和空间。特种石墨材料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机械、电子、光伏、航天航空、军事工业、核工程等领域。随着全球工业的发展创新,特种石墨作为一种具有各项优良性能的新材料,对传统材料的替代以及新产业的应用也在不断拓展。

公司于2019年被省科技厅认定为江西省石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本中心将重点将在石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方面的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设高水平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领域的创新团队。此外,发行人于2020年11月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之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

公司的专业研发团队目前正在对石墨高导热材料,锂电负极材料,石墨烯技术应用等多方面进行技术研究,对特种石墨的应用领域进行不断拓展。公司目前在研的包括“热解石墨的研究开发和应用”、“5G关键材料高导热石墨膜的研发”、“碳素材料在汽车制动装置中的研究”和“高导热石墨铝复合材料的制备研究”等项目,即是对新型石墨材料、应用方式和应用领域的研究和拓展,有利于增加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其中,“热解石墨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项目研发的热解石墨产品在电子工业中,利用热解石墨的热、电解能的各向异性,可制成高功率氢离子激光管的放电腔及电子管的栅极;利用热解石墨的高纯度、不透气和耐腐蚀等特性,可制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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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性矿物的强碱熔融分析用的坩埚;在宇航工业中,利用热解石墨的各向异性、耐高温、耐腐蚀及高强度等优点,可制成导弹、飞船的再入头锥、防热罩和固体火箭发动机喷管喉衬部件。“5G关键材料高导热石墨膜的研发”研发生产的高导热石墨膜可用于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智能终端、处理器、5G建设、CPU的散热材料;“高导热石墨铝复合材料的制备研究”项目研发生产的高导热复合材料,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智能终端出、处理器、5G建设,CPU以及汽车电池组导热系统。“碳素材料在汽车制动装置中的研究”项目研发生产的高质量碳素材料,具有良好的耐高温性,比热容较钢材更高,重量较金属刹车更轻。此外,使用碳素复合材料制作的刹车盘要比金属材料制作的刹车盘使用寿命高,刹车噪音小,力矩稳定,碳素刹车盘的出现和应用促进了刹车行业的发展。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规模不断扩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发行人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在技术创新方面成果显著,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创造能力,同时,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均已实现产业化。因此,发行人自身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较好,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

1、国产化进程为特种石墨提供广阔空间

目前我国特种石墨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据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统计及公开资料整理,国内特种石墨2019年实际产量约为5万吨,而需求量却超过10万吨,2019年从海外进口特种石墨约为3万吨;国内特种石墨2020年实际产量约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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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而2020年需求量约为10.5万吨,亦超过10万吨,2020年从海外进口特种石墨约为2.2万吨。上述情况有助于加快特种石墨材料的国产化进程,提升行业技术自主化水平;有利于保持国内特种石墨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国内特种石墨材料生产厂家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2、供给侧改革为特种石墨行业带来新的机遇

随着下游光伏、锂电池、航空航天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中上游石墨新材料的市场需求持续加大。据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统计及公开资料整理,2019年和2020年,我国特种石墨需求量均超过10万吨;其中主要需求来自光伏、锂电池等战略新兴行业。而在供给端,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特种石墨行业中管理不规范的落后产能被淘汰;新增项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环评手续和立项审查,新增产能较为困难,这进一步导致了特种石墨的供应在未来一段时间都将保持缓慢增长。预计特种石墨供不应求的状态短期内很难扭转。

3、下游行业的兴起拓展特种石墨的市场空间

特种石墨被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机械、电子、光伏、锂电、人造金刚石、新能源、航天航空、军事工业、核工程等行业,是战略新兴产业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之一。

在光伏领域,特种石墨主要运用在单晶硅生长炉用石墨热场与多晶硅铸锭炉用石墨热场中石墨部件。光伏太阳能的快速发展将会直接带动特种石墨需求的持续增长;在锂电领域,负极材料在锂电池中主要是作为储锂的主体,在充放电的过程中实现锂离子的嵌入和脱嵌。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般可分为碳材和非碳材两大类,其中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材料类负极出货量在整个负极材料产业中的占比达到90%以上,是现阶段商业化应用的主流;在电火花加工领域,作为阳极的工具电极可以使用铜质材料,也可使用石墨材料,而石墨电极与铜电极相比具有密度小、易加工、切削加工不易产生应力及热变形、熔点在3,000℃以上时热膨胀系数小的特点;在核电领域,特种石墨系高温气冷堆中必需的石墨材料,高温气冷堆是国际核能界公认的目前安全性最高的新型核反应堆,是未来核电装机的发展趋势;在铸造行业,特种石墨也是制作结晶器不可替代的材料,运用在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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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连铸生产纯铜、青铜、黄铜的过程中,是结晶器中的关键部件;此外,特种石墨还用于制作金刚石工具和硬质合金的烧结模具,光纤拉丝机的热场部件(加热器、保温筒等),真空热处理炉的热场部件(加热器、承载框等),以及精密石墨热交换器、机械密封部件、活塞环、轴承、火箭喷嘴等。随着我国半导体、锂电、光伏太阳能、电火花及模具加工、核电等产业的加快发展,预计未来特种石墨的市场需求将呈现较快增长。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领先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特种石墨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具备年产量6,600吨特种石墨的生产能力,2019年和2020年销售规模位于国内特种石墨行业前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目前我国特种石墨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据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统计及公开

资料整理,国内特种石墨2019年实际产量约为5万吨,而需求量却超过10万吨,2019年从海外进口特种石墨约为3万吨;国内特种石墨2020年实际产量约为6.0万吨,而2020年需求量约为10.5万吨,亦超过10万吨,2020年从海外进口特种石墨约为2.2万吨。上述情况有助于加快特种石墨材料的国产化进程,提升行业技术自主化水平;有利于保持国内特种石墨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国内特种石墨材料生产厂家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自产的特种石墨(含石墨坯和特种石墨制品)销售量分别约为4,600吨、7,000吨和7,800吨,占我国国内生产的特种石墨总销量的比例分别约为9%、12%和13%,市场占有率逐年递增。

公司是行业内少数拥有从磨粉、混捏、焙烧、浸渍和石墨化处理到深加工的一体化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之一,也是国内特种石墨行业规模较大、产品型号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完整的产业链使得公司具有以下优势:①试制能力强;可通过完整的生产环节验证公司的工艺创新,从而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和成功率;②材料质量可控,能够在材料源头上控制材料成分;③生产成本可控,可对原材料进一步提纯;④产品线广,一站式解决特定领域客户的产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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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公司拟通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提升,公司领先的行业地位将得到巩固。

(三)发行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1、技术与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对研究开发活动的投入,经过10多年的持续研发创新,掌握了主营业务领域的核心技术工艺。2014年12月,公司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特种石墨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吸收及应用等研究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行业特点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优化技术开发内容。2019年,公司被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江西省石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经申请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24项。

同时,公司致力于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可持续研发创新模式,除不断加强自身研发实力外,同时注重与专业研究院、高校、合作企业、产业联盟、学会协会合作与交流,积累了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分工协同创新的经验,形成了开放、前瞻的研发技术体系。公司已与厦门大学石墨烯工程与产业研究院、武汉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洛阳理工学院等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关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设备研发优势

公司拥有专业的设备研发团队,专门从事生产设备的装配和研发,不断提升生产线的自动化水平,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公司先后自主研发了混捏自动配料装置、压型自动化装置、焙烧系统节能改造装置、浸渍工序预热炉热风循环系统和锅炉尾气回热利用装置等自动化设备,实现自动化、规模化生产,不断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保证产品品质、提升市场反应速度及增强客户粘性。

3、规模化和一体化的生产能力

公司是行业内少数拥有从磨粉、混捏、焙烧、浸渍和石墨化处理到深加工的一体化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之一,也是国内特种石墨行业规模较大、产品型号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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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齐全的企业之一,完整的产业链使得公司具有以下优势:①试制能力强;可通过完整的生产环节验证公司的工艺创新,从而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和成功率;②材料质量可控,能够在材料源头上控制材料成分;③生产成本可控,可对原材料进一步提纯;④产品线广,一站式解决特定领域客户的产品需求。

4、良品率较高的优势

特种石墨生产具有工序复杂、产品标准和技术性能要求高的特点。合格的特种石墨产品一般要经过磨粉混捏、成型、多次焙烧、多次浸渍、石墨化等多道工序,各道工序之间环环相扣,每道工序对技术、工艺和操作人员经验都有着极高的要求,任何一道工序出现差错都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甚至出现废品,因此良品率是体现该行业竞争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业内企业均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技术储备和经验积累,才能不断提高产品的良品率。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特种石墨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凭借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将在行业内保持强有力的竞争能力,发展前景良好。

十一、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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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余朝晖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雯 任家兴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杜国文

内核负责人签名:

孙珊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杜国文

法定代表人/总裁签名:

杨炯洋

董事长签名:

鲁剑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据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固定,我公司同意授权陈雯和任家兴担任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3-1-2-32

(此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 雯 任家兴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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