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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7

7-8-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向投资者做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8-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特向投资者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8-1-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之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8-1-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特向投资者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8-1-6

(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之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1-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评估机构,特向投资者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所引用的本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性意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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