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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等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701,107,859.3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张宏、马增荣、周书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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