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外部董事,指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独立董事,指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四)外部监事,指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
(五)内部监事,指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监事;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经营状况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的管理机构,承担拟定董、监、高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内部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开展年度绩效考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董、监、高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涉及内部监事的部分须经监事会审议确认。内部监事的履职情况由监事会进行审查并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内部监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履职情况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外部非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二)独立董事津贴按八万元/年的标准(税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三)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所承担的职责结合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公司绩效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及津贴调整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监、高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第九条 董、监、高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内部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调整还需报经监事会审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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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