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海波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晓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聘任肖崔英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毛维顺、种亚东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姜爱丽、石贵泉、包敦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