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以2021年3月16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并向94名激励对象授予147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说明。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