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使用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签名:
田 轩、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