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3月16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亿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2日,公司发行50亿元人民币可转债,2018年3月16日,公司可转债专户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49.6亿元(扣除承销费)。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公司资本金,以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体用途如下:
(一)扩大资本中介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投入不超过20亿元;
(二)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增强子公司盈利能力,投入不超过25亿元;
(三)扩大证券投资及做市业务规模,增加投资范围,丰富公司收入来源,投入不超过5亿元。
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目前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资本中介业务20亿元,用于证券投资及做市业务5亿元,用于子公司增资20.57亿元,具体使用情况见下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已经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
扩大资本中介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 不超过20亿元 | 20亿元 |
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增强子公司盈利能力 | 不超过25亿元 | 20.57亿元 |
扩大证券投资及做市业务规模,增加投资范围,丰富公司收入来源 | 不超过5亿元 | 5亿元 |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期限及归还情况
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660,000,000.00元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660,000,0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
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为提高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司使用人民币4亿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使用人民币4亿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为: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及公司两融业务等符合监管要求的用途。目前可转债专户活期存放利率约为0.5%,按照该方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1400万元左右。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未超过12个月,资金用途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