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公司已聘请其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符合公司财务审计需要。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向中国银行奉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共计两笔,一笔为200万元税贷通,一笔为500万元科贷通),由股东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江标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活动,关联交易额度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日常关
公告编号:2021-021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于向江西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申请金额为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的贷款额度,并由公司股东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李江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活动,关联交易额度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于确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活动,关联交易额度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