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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出具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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