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4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797,10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999,996.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630,702.76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9,369,294.1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4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国信宾水道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甲方)与上述两家银行(乙方)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账户余额(元) |
1 |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 | 441130100100520682 | 210,699,996.90 |
2 |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天津国信宾水道支行 | 0302060619300091704 | 100,000,000.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疫情相关智能化改造及新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欧阳凌、鲁元金、杨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