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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5

公告编号:2021-031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工作细则(草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工作细则(草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3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16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17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19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20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1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2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23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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