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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5

公告编号:2021-025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3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4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拍卖,但是招标或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48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49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50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5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52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53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54条 本制度修订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55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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