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接受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本项目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担任券商会计师。
中兴财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2,970万元,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8376569XD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姚庚春。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收集、整理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中信证券与中兴财签署了正式合同,相关服务费用标准均由合同约定,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中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专项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了独立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华东科技还聘请了WALKERS (BERMUDA) LIMITED等境外律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何洋 | 施梦菡 | 张昕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