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于董事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的方案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Bonstar International Limited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49%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2. 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交易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的情况下,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本公司5,027,846,035股股份,占本次收购完成后华东科技总股本的58.7%,在华东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华东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0%。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了对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鉴于中国电子、华电有限、瑞达投资、产业工程已承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我们认为,上述免于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百哲先生 林 雷先生 李郁祥先生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