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家全资子公司及5家控股子公司,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杜绝了对外担保可能招致的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