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