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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5号)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安转债”或“可转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88号)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0年4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安转债”,债券代码“110067”。

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可转债发行方案,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中的最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股票已存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即8.67*80%=6.94元/股)的情形,已满足

《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支持公司长期发展,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对可转债转股价进行向下修正,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中的最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调整前“华安转债”的转股价格(8.67元/股),则“华安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下修正“华安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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