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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2

公告编号:2021-016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退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蔡远远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

(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等,以6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364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为3927000元,暂计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为27567000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保险费87567元、律师费人民币2548600元等;

(4)判令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8日,原告同三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等,三被告共同向原告

借得人民币6000万元,约定于2018年3月18日前归还,借款月利率为2%。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三罚息,借款人承担借款总额10%违约金,罚息和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被告已付利息共1452万元。当被告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及其利息时,应当首先用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调查取证费等),然后偿还利息,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本金。现三被告已逾期未归还本息,故据约定于合同签订地向闵行法院提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汇款明细等证据证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本诉,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068%。

5、上述诉讼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一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借贷41086.87083万元民事判决1、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30000万元及滞纳金(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0. 5%o/日标准,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0.5%/日标准,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费21694444. 44元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9614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143. 54元[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预交],由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1676. 53元,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负担2089467.01元。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多预交的2089467.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089467.0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已判决的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件,将给公司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021)沪0112民初7053号

2、《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初3486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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