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3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上述有效期即将到期。
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4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现处于发行前的准备阶段。
二、本次延长有效期的审核情况
鉴于上述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