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我们认为,致同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2021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2021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0万元,低风险额度200,000万元,以满足公司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需要。以上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为一年。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