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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电气”)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朱国锭先生的通知,其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朱国锭,男,1965年2月出生,现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朱国锭先生拒绝、阻碍调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为,朱国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涉及朱国锭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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