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本考核办法的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包括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激励对象的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六)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期间及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以2020年为基准年度,在2021-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业绩考核的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年度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1、第一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3、第三次解锁的业绩考核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若无特殊说明,以上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后的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数。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价格回购注销(扣除现金分红影响)。
(二)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额度与其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具体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参照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或与个人签署的绩效考核协议执行。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以及其他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根据评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及以上等级可申请解禁。考核等级对应如下:
考核评分(F) | F≥80 | 80>F≥70 | 70>F≥60 | F<60 |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绩效系数 | 1 | 1 | 0.5 | 0 |
如果考核对象对于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十个日工作日内应当对相关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认是否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记录归档
考核结束后,董秘办需将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及修改。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考核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之日起实施。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