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96证券简称:凯迪退主办劵商:太平洋证劵编号:2021-1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51、2020-61、2020-76、2020-125);2021年1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1-3,下称《2021-3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450件,较《2021-3公告》新增19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29件,较《2021-3公告》新增3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405起,较《2021-3公告》新增2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49起,较《2021-3公告》新增8起;燃料买卖案件1467起,较《2021-3公告》新增6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35029.41万元。新增19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4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标的合计金额 | 案由 |
(2021)湘0524民初662号 |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②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约360万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京04民初232号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①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③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④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⑤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约8059万元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4民初233号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①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③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④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⑤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约10643万元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4民初234号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①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 | 约13173万元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106件,较《2021-3公告》新增1起。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8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根据公司相关工作的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1年2月28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61.66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8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执行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2021)鄂01执321号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 |
执行通知 | 同日登记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9)鄂01民初948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执行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21)鄂01执623号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 |
执行通知 |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20)鄂民终45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执行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3 | (2021)鄂01执239号 | 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票据纠纷 | / |
执行通知 |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9)鄂民初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序号 | 案号 |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 裁定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4 | (2020)鄂01民终11318号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裁定结果 | 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421元,减半收取计32210.5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定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5 | (2020)皖1525破申3号 | 余宏浩 |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裁定书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余宏浩对被申请人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执行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6 | (2021)鄂01执235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 |
执行通知 |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8)鄂民初3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序号 | 案号 | 上述人 | 被上诉人 | 判决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7 | (2020)鄂民终569号 |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判决书 | 综上所述,中车兰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撒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损失5722717.24元;四、驳回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93281.59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通知 |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20)鄂民终56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决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8 | (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218号 |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1925.56万元 |
裁决书 | 综上所述,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2,553,581.82.元,并以12,553,581.82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615,125.51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申请人在12,553,581.82元范围内,对在其承建的“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x30MW机组工程A1标段主体建筑尾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四)本案的仲裁费176,42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23,496.8元,申请人承担52,927.2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应承担的伸越费、连同本裁决第(一)确定的款项共计13,292,204.13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执行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9 | (2021)鄂01执236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 |
执行通知 |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8)鄂民初3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执行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0 | (2021)鄂01执237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 |
执行通知 |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8)鄂民初3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