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孙黎明先生、杨汉彦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孙黎明先生、杨汉彦先生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孙黎明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杨汉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