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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楚电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1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楚电子”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规范稳定运营。鉴于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7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整改情况

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违规事项进行内部总结,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加强了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文件的内部把关流程,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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