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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1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0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2020年度应出席22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22次,委托出席0次。

2.2020年度应出席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4次,委托列席0次。

3.除对董事会议案中一些个别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外,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了董事会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5.8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刘士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变更刘士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3.2020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85,156,4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这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的规定,2019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全部是对子公司的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张永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提名张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0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5.2020年7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2)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5)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我们一致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11,091.00万元。

6.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查,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7.2020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生、沈浩平、廖骞、于克祥、安艳清、张长旭;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荣玲、周红、毕晓方。

经审阅上述9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9名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未发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东生先生、沈浩平先生、廖骞先生、于克祥先生、安艳清女士、张长旭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荣玲先生、周红女士、毕晓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深证证券交易所未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东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沈浩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沈浩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秦世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聘任蒋缘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张长旭女士、王彦君先生、王岩先生、秦世龙先生、江云先生、徐强先生、秦力先生、杨永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长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和聘任决议。

(2)关于2019年度激励基金提取的独立意见

本次2019年度股权激励基金提取符合《公司章程》、《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2018-2022)》等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取2019年度股权激励基金。9.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TCL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地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具有可行性。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3)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应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本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5)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产品销售、采购材料、提供和接受劳务交易属公司正常的业务,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终止和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当前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终止和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方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还就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2. 发挥专业优势,运用自己在半导体专业技术领域的学科知识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及时了解公司经营运行及重大项目的进度,并进行技术交流。

3.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市场前景、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督部门出台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维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高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21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陈荣玲

电子邮箱:13801945777@163.com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0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2020年度应出席22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22次,委托出席0次。

2.2020年度应出席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4次,委托列席0次。

3.除对董事会议案中一些个别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外,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了董事会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5.8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刘士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变更刘士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3.2020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85,156,4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这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的规定,2019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全部是对子公司的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张永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提名张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0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5.2020年7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2)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5)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我们一致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11,091.00万元。

6.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查,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7.2020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生、沈浩平、廖骞、于克祥、安艳清、张长旭;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荣玲、周红、毕晓方。

经审阅上述9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9名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未发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东生先生、沈浩平先生、廖骞先生、于克祥先生、安艳清女士、张长旭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荣玲先生、周红女士、毕晓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深证证券交易所未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东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沈浩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沈浩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秦世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聘任蒋缘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张长旭女士、王彦君先生、王岩先生、秦世龙先生、江云先生、徐强先生、秦力先生、杨永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长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和聘任决议。

(2)关于2019年度激励基金提取的独立意见

本次2019年度股权激励基金提取符合《公司章程》、《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2018-2022)》等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取2019年度股权激励基金。9.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TCL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该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地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具有可行性。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3)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出具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应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本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5)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产品销售、采购材料、提供和接受劳务交易属公司正常的业务,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终止和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当前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终止和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方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参与公司职工考核,对公司整体薪酬优化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提出合理建议。

3、本人利用自己的空余时间,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现场工作,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详实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资金往来情况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

2021年,我将继续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继续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周红

电子邮箱: maggiehzhou@163.com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0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2020年度应出席18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18次,委托出席0次。

2.2020年度应出席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4次,委托列席0次。

3.除对董事会议案中一些个别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外,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了董事会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5.8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刘士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变更刘士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3.2020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85,156,4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这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的规定,2019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全部是对子公司的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张永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提名张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0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5.2020年7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2)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5)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我们一致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11,091.00万元。

6.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查,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7.2020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生、沈浩平、廖骞、于克祥、安艳清、张长旭;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荣玲、周红、毕晓方。

经审阅上述9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9名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未发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还就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关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充分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2. 通过现场办公及调查方式,分别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通讯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3. 发挥专业优势,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等,关注公司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及重点项目实施进展,同时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环境变化情况,积极参加董事会相关会议并提出改善建议。

4.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学习提高保护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张波

电子邮箱:zhangbo@uestc.edu.cn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0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2020年度应出席22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22次,委托出席0次。

2.2020年度应出席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4次,委托列席0次。

3.除对董事会议案中一些个别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外,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了董事会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5.8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刘士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变更刘士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3.2020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85,156,4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这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经核查,认为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的规定,2019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全部是对子公司的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张永红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提名张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0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5.2020年7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2)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5)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我们一致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11,091.00万元。

6.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查,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7.2020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生、沈浩平、廖骞、于克祥、安艳清、张长旭;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荣玲、周红、毕晓方。

经审阅上述9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9名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未发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8.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东生先生、沈浩平先生、廖骞先生、于克祥先生、安艳清女士、张长旭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荣玲先生、周红女士、毕晓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深证证券交易所未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东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沈浩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沈浩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秦世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聘任蒋缘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张长旭女士、王彦君先生、王岩先生、秦世龙先生、江云先生、徐强先生、秦力先生、杨永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长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和聘任决议。

(2)关于2019年度激励基金提取的独立意见

本次2019年度股权激励基金提取符合《公司章程》、《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2018-2022)》等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取2019年度股权激励基金。9.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TCL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地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具有可行性。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3)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应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本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5)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产品销售、采购材料、提供和接受劳务交易属公司正常的业务,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终止和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当前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终止和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有利于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速公司项目推进速度,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关联方具备资金、资源方面较强的实力,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本次共同投资的顺利实施;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方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董事会科学客观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信息披露的监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对公司是否按照《公司法》等法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3、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及财务情况等,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财务状况,积极提出财务管理的建议,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对定期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

4 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到公司实地考察,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深入交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多次会面并就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进行持续的沟通和交流,并对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

5、继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通过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发布的监管通讯,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2021年,我将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经常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沟通,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起到我应该起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毕晓方

电子邮箱:bixiaofang17@126.com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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