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0日,并同意以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6名激励对象授予38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千 肖 星 臧恒昌
曹富国 李俊青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