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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09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18日、4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1年3月18日、4月6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1年4月 8日上午10:00在厦门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1607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 4月7日-2011年4月 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4 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 4月7日15:00至2011年4月8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股份155,156,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6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54,567,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4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589,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38%。
  董事长许金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律师、刘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2、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3、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4、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5、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5,110,9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07%;反对45,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3%;弃权0股。
  6、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7、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1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8、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天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21,119,234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6%;反对42,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6%;弃权134,4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08%。
  9、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4,980,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63%;反对40,5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弃权135,9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律师、刘超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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