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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毕马威会计师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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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 接受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21年2月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0680号)。

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审计的目的并不是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任何个别账户或项目的余额或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

(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 (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6) 就发行人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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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发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以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转来《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中下述问题之要求,以及与发行人沟通、在上述审计及审核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和本次核查中所进行的工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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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3)中介机构对兰州康鹏在建工程资金支出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说明:

兰州康鹏在建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报告期内,兰州康鹏在建工程项目为兰州康鹏年产7000吨农药原药及医药中间体项目及二期、新型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含氟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年产3727吨有机硅生产线项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设计等。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因兰州康鹏相关在建工程累计支付的金额为23,131.14万元,其中主要资金支付对象及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在建工程主要资金支付对象与发行人签署合同所约定业务内容已签订合同金额 (含税)截至2020年末累计支付金额(含税)
建筑施工工程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8,500.006,799.00
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12,700.002,193.50
甘肃鸿烨电力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变配电施工总承包303.85278.46
小计21,503.859,270.96
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上海万溯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设备等物资5,262.413,598.46
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用工程安装工程5,300.002,200.00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艺设备安装工程7,000.002,482.00
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低压电柜686.56571.58
南京氟源化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非标设备526.00342.09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573.51319.42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333.98253.13
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31.96231.96
甘肃明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防盗监控系统252.08167.50
小计20,166.5010,166.14
工程设计及装修上海灏格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筑装修工程施工941.43753.15
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工程设计523.00400.65
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设计1,106.00331.80
小计2,570.431,485.60
合计44,240.7820,922.70

注:上表所列示主要资金支付对象系截至2020年末累计资金支付金额超过150万元的在建工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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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以下简称“主要供应商”)。

二、会计师回复:

本所在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此次为回复反馈意见执行核查工作的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兰州康鹏在建工程资金支出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通过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2019年3月Wisecon转让泰兴康鹏股权后泰兴康鹏现任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所控制或担任董监高职务的企业;

2、取得兰州康鹏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和网银流水,与企业银行日记账核对后,检查其交易对手方信息,并与兰州康鹏在建工程所有供应商清单进行比较;取得兰州康鹏报告期内的票据台账,检查其背书对手方信息,并与在建工程所有供应商清单进行比较;关注上述资金收款方/票据被背书人是否存在程序1中所列泰兴康鹏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形;

3、针对上述主要供应商进行资金支付检查,核对工程合同、银行回单、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原始单据,关注资金收款方/票据被背书人是否和合同约定供应商一致。

基于我们所执行的审计和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兰州康鹏在建工程资金支出不存在异常的情形,不存在资金收款方/票据被背书人为泰兴康鹏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形。

问题五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外汇数据情况,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本所在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此次为回复反馈意见执行核查工作的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以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与营业收入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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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数据核查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启越为发行人体系内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境外销售职能。我们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获取了上海启越的外汇收汇申报明细,并与发行人出口销售收款数据及出口金额数据进行核对,针对差异情况分析其差异原因和合理性。

1、出口销售收款数据核对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款和外管局的收汇数据-收到的出口货款核对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公司出口销售收款(美元)①(注)3,741.264,598.415,213.84
外管局收汇数据-收到的出口货款(美元)②3,739.294,598.655,215.96
差异③=①-②1.97-0.23-2.13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时主要以美元作为外币结算工具,且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获取的申报明细系以美元列示,故为便于比较,上表将出口销售收款中非美元结算款项按各月末汇率折算为美元计算,下同。

上表测算结果存在较小差异,主要是由于人民币、日元、美元之间的汇率差异或外汇申报时间性差异所致。

2、出口金额数据核对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金额和外管局的收汇数据-出口金额核对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境外销售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25,948.2325,906.9828,364.60
公司出口金额(人民币)(注)28,433.1529,195.7832,030.60
公司出口金额(美元)①4,109.544,252.744,891.28
外管局收汇数据-出口金额(美元)②4,107.414,255.234,892.78
差异③=①-②2.13-2.49-1.50

注:公司各年度出口金额与境外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存在差异,主要是因发行人代理出口业务由发行人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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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测算结果存在较小差异,主要是由于汇率差异或外汇申报时间性差异所致。

(二)关于境外销售情况的其他主要核查程序

除外汇数据外,我们针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情况,执行的其他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网银流水以及境外销售收款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境外销售收款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确认境外销售资金划款的真实性;

2、获取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明细账,通过抽样核查境外销售收入对应的原始单据,如出库单据、提单、出口报关单、签收回单等;

3、从“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出口销售及退税数据和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对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同上述出口销售及退税数据和海关电子口岸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

4、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明细及主要海外客户清单,采用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等方式对主要海外客户进行访谈,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的客户占报告期内各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1.41%、93.53%和94.78%;

5、对海外重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回函收入占报告期内各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92%、97.24%和85.93%。

基于我们所执行的审计和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及收款数据与外汇数据具有匹配性,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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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说明仅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就《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提供说明之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汪浩

中国 北京 刘许友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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