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1年3月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2021年3月9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李旺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