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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0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及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近日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简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第九小组鱼龟湖的下列不动产(以下统称涉案不动产):

(1)证号为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第0000383号,总面积为119,618㎡的土地;

(2)证号为粤房地产证字第C3846742号等总面积为69,003.24㎡的建筑物。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不动产从2016年4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的占用费人民币61,827,874.55元。2020年7月20日至被告实际返还涉案不动产之日期间的占用费另行计算。最终的占用费标准及占用费总额以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中称:2016年1月20日,被告一春兴精工与原告母公司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书》(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约定安东国际向春兴精工转让持有的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100%股权。《意向协议》签订后,惠州安东于2016年4月19日将涉案不动产交给春兴精工,并实际由被告二惠州春兴(系春兴精工的全资子公司)使用至今。惠州安东认为因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签订,春兴精工及惠州春兴对涉案不动产的占有属无权占有。

因2018年12月27日,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100%股权转让至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兴物业”)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春兴精工已不可能与安东国际达成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现惠州安东要求春兴精工及惠州春兴返还占有的涉案不动产,并承担占有期间的占用费,最终占用标准及占用费总额以法院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二、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

(一)公司与惠州安东的租赁纠纷案件

2016年1月,公司与安东国际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约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受让安东国际持有的惠州安东100%的股权。由于惠州安东所拥有的房屋土地当时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使用证,因此交易双方未能及时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基于双方当时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惠州安东厂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5月18日,惠州安东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撤出厂区并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并请求判令公司返还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廷村第九小组鱼龟湖的涉案60,987.69平方米的建筑物及119,618平方米的土地,诉讼请求金额11,428,092.08元。后该案子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提起反诉,该案件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二)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19年6月,公司在发现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股权变更到了越兴物业时,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安东国际向越兴物业转让仍登记于安东国际名下的惠州安东100%股权行为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0日对该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20年5月3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2月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正准备就该案件提请再审申请,现处于资料准备阶段。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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