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中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普通债权为人民币62,150,928.20元(详见2010年9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司2010-21号公告)。
2010年10月13日,盛润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经于2010年10月13日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并分为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过第一次表决,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决定,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盛润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出席该次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计 40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161,724,122.93元。同意的债权人35家,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988,043,836.67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 91.97%,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详见2010年10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司2010-23号公告)。
2010年10月22日,深圳中院于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盛润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通过货币和股份予以清偿。公司于近日收到盛润公司管理人分配偿还债权人民币1,381,832.66元及2,135,071股”*ST盛润A”(000030)股份,上述款项及股份已划转至公司名下。本次盛润公司债权偿还预计将增加公司收益约1,870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