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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8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8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12月4日召开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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