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准确、公正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关于2020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