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246号】,已于2021年2月25日生效。
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诉被告江苏设计谷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3民初246号】。诉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4,8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乐融致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乐融致新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1年2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原告,于2021年2月9日送达被告。本案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于2021年2月25日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乐融致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生效,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