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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生产等业务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要使用套期保值数量;
4、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批准,每年套期保值占用保证金额度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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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保证金最高额度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授权制度第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七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与风险管理
第十条 涉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公司需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控制期货业务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期货业务账务处理和财会管理;
(二)审批公司及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与止损底限以及超出申报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期货交易申请;
(三)对套期保值方案进行监察,对不通过供应链管理部期货平台进行的期货交易、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和其他违反期货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供应链管理部的期货业务运作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审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第十二条 公司供应链管理部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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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期货业务的日常具体运作,包括:资金统一管理、期货交易具体操作、台账管理与相关档案保管;
(二)负责建立与健全具体的期货业务管理细则,包括期货交易运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测算系统和资金安全保障;
其中期货风险测算系统,具体包括: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需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头寸和需建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3、供应链管理部应对子公司的期货业务操作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如果子公司提出申请的期货交易量疑似异常,供应链管理部应给予相关子公司正式反馈意见,重新确认交易指令是否正确;
4、如果子公司的期货业务交易出现特别风险情况时,如保证金不足、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供应链管理部应及时提醒相关子公司;
5、定期通报期货业务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和本制度,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套期保值量以及止损底限,确保方案符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按照规定缴纳和补充保证金;
(三)根据既定套期保值方案和行情进行决策,及时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四)建立并健全本单位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公司财务部备案,包括期货交易运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测算系统、资金安全保障和财会管理;
(五)严格按照期货业务核算办法与指引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严格根据生产经营所需来确定套期保值量并提出期货交易申请,套期保值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年度预算所需量的三分之一。期货业务仅限于各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保值、避险等运作,严禁以逐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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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避免保证金风险,如追加不及时而不下达平仓指令时,供应链管理部可按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对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后所产生损益由子公司承担,如平仓后子公司原保证金金额仍不足弥补产生的亏损时,子公司需及时补交余额,保证期货平台业务的正常运作。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期货业务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的亏损底限时,启动止亏机制,原则上对发生亏损的部分应进行平仓处理,如需继续持仓,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效果评价标准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月均价”与实际采购成本比较结果作为评价标准。当实际采购成本低于月均价时,即使在期货市场产生亏损,套期保值也是成功的。当实际采购成本高于月均价时,即使在期货市场产生盈利,套期保值也是失败的。
其中:月均价:指送货当月相对应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合约每日结算价的月平均值。
实际采购成本:指当月期货合约的平仓盈亏冲减现货采购成本后,计算得到的采购价。
第十八条 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运营体系
第十九条 公司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集中管理运作平台,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子公司期货业务;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为期货交易操作平台,负责期货交易资金管理、交易操作、账务处理与相关档案保管;公司子公司负责筹划本单位期货业务交易、按时缴纳期货保证金、下达具体期货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制定本单位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确定本单位年度原材料套期保值量与期货业务止损底限,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量制定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和期货业务止损底限,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范围内,根据市场行情向公司供应链管理部提出期货操作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公司供应链管理部根据子公司指令统一进行操作,子公司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操作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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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超出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的期货交易,需单独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进行操作。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需资金由提出交易的子公司申报到供应链管理部,由供应链管理部根据子公司的委托指令统一操作。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供应链管理部应每周向总经理提交期货业务交易情况周报,包括期货交易持仓、浮动盈亏、累计平仓盈亏及可用资金情况;向相关子公司反馈相应的期货业务交易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期货交易情况报表,期货交易情况报表作为子公司月度例行报表。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九条 由子公司提出申请进行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产生的损益(包括期货平仓前的浮动盈亏、平仓后已实现损益)由子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期货平仓前的浮动盈亏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期货价格与开仓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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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本制度导致的期货交易亏损,由违规单位承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