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张 宁 刘志宇 张志宏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