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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中信证券关于天顺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8

2-1-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三月

2-1-1-2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5

声 明 ...... 7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要 ...... 9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 9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 10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 11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13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5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7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7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24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25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5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 27

十三、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 27

重大风险提示 ...... 28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8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29

三、其他风险 ...... 33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34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34

二、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36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36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3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48

2-1-1-3

一、基本信息 ...... 48

二、公司设立、上市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48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 52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53

五、主要财务数据 ...... 54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55

七、最近60个月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 56

八、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6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 56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56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的说明 ...... 57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58

一、基本情况 ...... 58

二、历史沿革 ...... 58

三、产权控制关系 ...... 60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 ...... 60

五、下属企业情况 ...... 61

六、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 61

七、交易对方穿透情况 ...... 62

八、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63

九、主要财务情况 ...... 63

十、其他事项说明 ...... 63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66

一、基本情况 ...... 66

二、历史沿革 ...... 66

三、最近36月内的股权转让、增减资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 ...... 68

四、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 68

五、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69

六、标的公司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 ...... 70

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74

八、下属子公司基本情况 ...... 86

九、拟购买资产为股权时的说明 ...... 86

2-1-1-4

十、会计政策 ...... 87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 90

第五章 发行股份情况 ...... 92

一、本次交易中支付方式概况 ...... 92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情况 ...... 92

三、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 96

四、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 97

第六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99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99

二、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 137

三、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 148第七章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 150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 150

二、资产收购协议主要内容 ...... 153

三、《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 156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59

一、内核程序 ...... 159

二、内核意见 ...... 159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1

一、主要假设 ...... 161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161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 170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分析 ...... 171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 171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其他影响分析 ...... 173

七、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安排 ...... 174

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 175

九、对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 ...... 175

十、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的核查意见 ...... 176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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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重组报告书《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股份
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天顺、标的公司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上市公司、天顺风能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天神投资、控股股东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新长征、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具体包括:杨建锋、宋力、贺安源、杨军、张裕禄、笪军建、戴勇、严晓龙、戴永柱、苏健、巫星毅、周正岚、陶文明、法志强、杨新丰共15名自然人
天顺风能设备苏州天顺风能设备有限公司
全速时代昆山全速时代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会会计师、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通力、通力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东洲、东洲评估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并购重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期2018年、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最近一年2019年度
基准日、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
发行定价基准日天顺风能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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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间指标的资产本次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的期间
审计报告、标的审计报告上会会计师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8241号)
审阅报告上会会计师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8242号)
《框架协议》《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之框架协议》
《资产收购协议》天顺风能、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签署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天顺风能、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东洲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28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公司章程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1-1-7

声 明

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中信证券受天顺风能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26号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交易发表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相关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天顺风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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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重组报告书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己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己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天顺风能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天顺风能接触后到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己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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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要

上市公司拟向昆山新长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0,292.00万元。

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股权。综上,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昆山新长征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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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股权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资产指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1,306,618.60580,988.55605,844.55
标的资产15,261.276,517.0215,081.58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30,292.0030,292.00-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30,292.0030,292.00-
财务指标占比2.32%5.21%2.49%

①标的资产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②标的资产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③标的资产2019年度营业收入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度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天神投资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后,天神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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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65.98万元,增值率

294.1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30,292.00万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7.3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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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90%(元/股)
前60个交易日6.866.18
前120个交易日6.515.86

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购买资产金额、支付对价及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股票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490,015股,此外现金支付金额为15,000.00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普通股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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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在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期解锁:(1)第一期: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结束满十二个月之次日起,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股份数量的50%;(2)第二期:

于以下日期的孰早者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的剩余股份:(i)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且标的公司完成所约定的承诺净利润;(ii)交易对方足额履行完毕本次重组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上市公司将在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盈利或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则该等增加部分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则该等减少部分的净资产在审计结果出具日起三十日内,由交易对方按以下计算公式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足:交易对方现金补足金额=经审计的标的公司损益归属期内净资产减少数额×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项下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净利润承诺数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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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净利润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7,000万元。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由上市公司自行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四)盈利差异的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交易对方就不足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交易对方(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按照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60%。

具体补偿方式为由交易对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收到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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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交易对方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对应之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股份回购数量。交易对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因股份不足以补偿,交易对方需以现金予以补偿的,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款项。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风塔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叶片及模具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以及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标的公司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安装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风能叶片、机械件、电气件和液压件及其配套零部件等。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重要子公司苏州天顺的少数股权,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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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效率,可以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数据、2020年1-6月财务数据以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备考审阅报告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62,563.941,362,684.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17,640.61611,066.28
营业收入322,363.01322,247.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09.8155,890.51
净资产收益率9.06%9.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0.28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06,618.601,307,066.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80,988.55572,833.53
营业收入596,684.94596,684.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650.2677,701.40
净资产收益率13.53%14.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41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注2:净资产收益率=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根据备考报表及实际数,上市公司2020年1-6月的净资产收益率将从9.06%上升为9.44%,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将13.53%上升为14.69%,每股收益也有所提升,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得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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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成为上市公司新增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根据本次重组对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天神投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543,698,74630.56%543,698,74630.16%
其中:天神投资直接持股530,352,00029.81%530,352,00029.42%
严俊旭直接持股13,346,7460.75%13,346,7460.74%
昆山新长征持股--23,490,0151.30%
其他A股公众股东1,235,320,30169.44%1,235,320,30168.53%
合计1,779,019,047100%1,802,509,062100%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及正式方案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全部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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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上市公司本公司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公司已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天顺风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人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交易各方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已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关于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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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公司已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人已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关于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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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本次重组取得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 2、在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本企业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期解锁:(1)第一期: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结束满十二个月之次日起,解锁本企业因本次重组取得股份数量的50%;(2)第二期:于以下日期的孰早者解锁本企业因本次重组取得的剩余股份:(i)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且标的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ii)本企业足额履行完毕本次重组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3、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本企业在本次重组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将按照本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履行; 4、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则本企业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企业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上述各期锁定期届满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约定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本企业保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前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7、上述锁定期内,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有所增加的,则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8、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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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本企业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相应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本企业持有之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企业持有之标的公司股权因适用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主张而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没收或扣押、查封、冻结或设置担保权利的情形,不存在与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相关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不存在致使本企业无法将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或使上市公司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持有之标的公司股权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或相关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含其下属公司,下同)不存在同业竞争事项;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企业; 3、在承诺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或延伸导致其主营业务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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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可行措施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相竞争:(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及资产以公允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其他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方式; 4、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次重组前,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含其下属企业,下同)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次重组前,标的公司(含其下属公司,下同)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标的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2、本次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含其下属公司,下同)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独立性;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未受处罚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上市公司本公司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公司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本公司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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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8、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9、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0、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6、本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最近五年诚信及处罚、诉讼仲裁相关情况的承诺函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没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承诺针对本次重组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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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未泄露内幕信息及未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交易对方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本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人承诺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本次重组终止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公司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天顺风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人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持有)的计划;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神投资已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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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神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严俊旭出具的承诺函,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已取得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议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予以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

此外,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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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时,还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五)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1、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本次重组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浏览重组报告书全文及中介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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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十三、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重组报告书根据目前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重组的有关风险因素作出了特别说明。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所披露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提示投资者至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浏览重组报告书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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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和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在研究和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外泄和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根据《128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20.0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波动水平标准。

2、本次重组存在因为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重组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4、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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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较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审批风险

1、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及正式方案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全部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销售客户集中风险

作为风电行业产业链上游供应商,标的公司的下游主要为风电整机厂,出于行业特性,标的公司主要销售客户较为集中,例如第一大客户远景能源即在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中占据较高的比重。另一方面,标的公司所处的叶片代工行业本身存在客户群体向风电龙头整机企业集中的趋势,以获取订单上的保证;同时,风电龙头整机企业一般倾向于与领先的叶片供应商合作,以获得交付效率上的保证;此外,风电整机龙头企业的供应商认证程序较为复杂,认证周期较长,一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供应商的数量和速度。

综上,标的公司存在销售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为降低销售客户集中给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近年来标的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其它客户、加大国际市场开发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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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的代工生产及风电叶片模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从当前实际开发情况和经济性来看,风电较其他能源形式有较大的优势,未来发展前景可观。但近年来风电行业出现了过热的投资倾向和重复建设的趋势,虽然标的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风电叶片生产商,其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在国内市场中均位居行业前列,在国际市场上亦已得到国际风电巨头的认可,但标的公司在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时,仍然面临众多风电叶片及模具制造企业的竞争,且随着风电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有更多企业进入该领域。若标的公司不能继续维持产品、技术、客户资源上的优势,稳定并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则存在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包括树脂、玻纤、芯材等,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高。受国内及国际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变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呈现一定波动,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标的公司面临一定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四)核心管理团队变动和人才流失的风险

风电行业作为国家政策大力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具备风力发电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人才依赖度较高,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员对标的公司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由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尤其是风电行业的迅猛发展,各风力行业公司对于国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秀人才的竞争逐渐激烈,尤其对于具备风电行业长期工作经验的管理型人才需求量巨大。虽然标的公司给员工提供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且过去几年公司管理团队团队的稳定性相对较高,但若未来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发生较大变动或专业人才流失,将对标的公司未来的运营管理和经营扩张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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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内风力发电行业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尤其是风电行业在上网电价保护、强制并网、强制购电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弱化,从而对标的公司下游的风电设备制造、风电项目运营等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可能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六)环保方面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风能原动设备制造(C3415),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等污染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受到2起环保行政处罚。虽然标的公司已针对前述处罚进行了积极整改,目前已经建设了较高水平的环保设施,建立并执行了一整套环保管理制度,但不能排除标的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因突发事件等情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

同时,随着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国家环保政策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严格,标的公司存在未来因环保投入持续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风险。

(七)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发电行业是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能源动力的基础性产业,其市场需求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周期的变化将影响电力的需求。如果国民经济对电力总体需求下降,将直接影响电力销售,从而影响风电整体产业链。宏观经济的发展周期以及风电整体产业链因受宏观经济影响而产生的变化,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八)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高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天顺20%股权。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本次交易中,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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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57,000.00万元,与苏州天顺单体报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相比增值117,137.56万元,增值率294.14%;与苏州天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相比增值115,045.24万元,增值率274.21%。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0,292.00万元。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假设为前提,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进行评估。考虑到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提醒投资者考虑可能由于宏观经济波动、风电补贴政策退坡等因素影响标的资产盈利能力,从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此外,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并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估值风险。

(九)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人昆山新长征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承诺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7亿元。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人将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业绩承诺人将以现金予以补偿。

业绩承诺系业绩承诺人基于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做出的综合判断,业绩承诺的最终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标的公司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若未来发生宏观经济波动、不可抗力、市场竞争形势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公司经营不善等情况,则可能出现该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若未来标的资产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则将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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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业绩补偿承诺实施风险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人将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业绩承诺人将以现金予以补偿。

虽然上市公司为了应对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作出了股份支付对价分期解锁的安排,但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生效后便履行现金支付对价义务,且现金无法进行锁定,导致现金补偿的执行难度较大,若届时业绩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现金不足以补偿时,将面临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既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整体走势、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本次重组交易从对外披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预计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对本次交易及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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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利好风电行业发展

风电行业作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重要构成,属于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发展一直以来受到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大。亦得益于产业政策,我国风电行业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针对风电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涵盖定价机制、财政补贴、产业运营等各个方面的产业政策,为风电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策的引导下,行业逐渐进入有序竞争阶段,行业结构不断优化,进一步推动了风电产业的持续发展。近几年,政策主要导向为推动竞价配置、推进平价上网。短期来看,相关政策的逐步出台与市场预期的相应变化,促使市场出现在调价时间节点前集中对风电场进行建设的现象;长期来看,风电作为国家新能源产业中重要一部分,实现平价上网是发展的必经之路,对产业的整体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国家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国家能源结构的优化对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稳定的能源供应,长期以来,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电力结构中煤电占据主导地位。伴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已成为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全球能源结构向低碳化转变、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趋势具备确定性。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2015年至2019年期间,我国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比由18.0%增长至

23.4%,清洁能源在能源供应结构中比重增加。长期以来,国家积极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的举措将利于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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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3、风电技术持续进步,成本持续下降,经济效益持续凸显

在市场需求和竞争的推动下,中国风电机组制造业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国内领先企业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联合设计以及自主研发等方式,已经全面掌握了产品技术能力。近年来,风电机组功率和风轮直径都呈现逐年扩大之势,大兆瓦级风电机组的研发进程正在加快,市场上大兆瓦机型风电项目数量也逐渐增多。风机单机容量的增加,将有效提高风机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度电成本、提升整个风电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随着风力发电机组相关技术的日趋成熟,大兆瓦机型的趋势愈发明确,未来,风力发电整体成本将持续下降,将有利于风电行业的整体发展。

此外,风电机组在设计方面更加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市场上不断研发出适合不同风资源环境特点和气候条件的定制化机组。从上游零部件齿轮箱、发电机、叶片到风电机组设计、控制软件及载荷评估等方面关键技术的突破,均促进风电机组的价格及下游风电场投资和运维的成本不断降低。

综合来看,风电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渐突显,具备大规模开发的价值与可行性。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上市公司采取快速发展的战略基调,坚定产能扩张战略,在不断巩固塔筒产品在全球市场领先地位的同时,积极进行风电产业内相关多元化业务布局的拓展,适时切入风电场开发、风电叶片和智慧能源领域。通过本次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预计将进一步增加,从而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竞争力,有效提升和稳固自身市场地位,从而整体实现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

2、本次交易可进一步发挥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风电产业链,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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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电产业链的布局及发挥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营销网络覆盖海内外,与全球风电整机龙头Vestas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与GE、SGRE等国际一流风电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后可以更好的利用上市公司的上下游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和销售规模,更好地实现风电产业链资源协同优势。

3、增强对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激励,改善管理效能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的有限合伙人包括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团队,交易后交易对方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有利于增强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的激励作用,改善管理效能,促进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帮助上市公司做强做大,为上市公司创造收益,回报全体股东。

二、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及正式方案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全部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

上上市公司拟向昆山新长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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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37.56万元,增值率294.1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30,292.00万元。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

2、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昆山新长征所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

3、交易方式

本次重组的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其中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5,000.00万元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

4、交易金额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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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账面值(100%权益)评估值 (100%权益)增值额增值率收购比例标的资产 评估值
ABC=B-AD=C/AEF=E*B
苏州天顺20%股权39,834.02157,000.00117,165.98294.14%20%31,400

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标的资产100%权益汇总的账面净资产为39,862.44万元,评估值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37.56万元,增值率

294.14%。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30,292.00万元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①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②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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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7.386.64
前60个交易日6.866.18
前120个交易日6.515.86

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购买资产金额、支付对价及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股票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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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490,015股,此外现金支付金额为15,000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普通股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在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期解锁:(1)第一期: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结束满十二个月之次日起,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股份数量的50%;(2)第二期:

于以下日期的孰早者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的剩余股份:(i)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且标的公司完成所约定的承诺净利润;(ii)交易对方足额履行完毕本次重组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净利润承诺数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2)承诺净利润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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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7亿元。

(3)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由上市公司自行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4)盈利差异的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交易对方就不足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交易对方(及连带责任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按照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60%。

具体补偿方式为由交易对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收到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如交易对方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对应之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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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股份回购数量。交易对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因股份不足以补偿,交易对方需以现金予以补偿的,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款项。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股权。综上,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昆山新长征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资产指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1,306,618.60580,988.55605,844.55
标的资产15,261.276,517.0215,081.58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30,292.0030,292.00-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30,292.0030,292.00-
财务指标占比2.32%5.21%2.49%

①标的资产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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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标的资产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③标的资产2019年度营业收入指标=苏州天顺2019年度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天神投资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后,天神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风塔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叶片及模具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以及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标的公司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安装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风能叶片、机械件、电气件和液压件及其配套零部件等。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重要子公司苏州天顺的少数股权,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效率,可以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数据、2020年1-6月财务数据以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备考审阅报告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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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62,563.941,362,684.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17,640.61611,066.28
营业收入322,363.01322,247.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09.8155,890.51
净资产收益率9.06%9.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0.28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06,618.601,307,066.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80,988.55572,833.53
营业收入596,684.94596,684.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650.2677,701.40
净资产收益率13.53%14.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41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注2:净资产收益率=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进一步增加,预计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亦未新增关联方,上市公司将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

2-1-1-45

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风塔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叶片及模具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以及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安装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风能叶片、机械件、电气件和液压件及其配套零部件等。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重要子公司苏州天顺的少数股权,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天神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类似业务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成为上市公司新增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根据本次重组对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天神投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543,698,74630.56%543,698,74630.16%
其中:天神投资直接持股530,352,00029.81%530,352,00029.42%
严俊旭直接持股13,346,7460.75%13,346,7460.74%
昆山新长征持股--23,490,0151.30%
其他A股公众股东1,235,320,30169.44%1,235,320,30168.53%
合计1,779,019,047100%1,802,509,0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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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负债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和2019年度、2020年1-6月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
交易前交易后
流动资产605,739.76605,748.17
非流动资产756,824.18756,936.72
资产总计1,362,563.941,362,684.89
流动负债527,753.32544,524.98
非流动负债200,950.75199,256.63
负债总计728,704.07743,781.61
资产负债率53.48%54.58%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
流动资产581,727.83581,727.83
非流动资产724,890.77725,341.08
资产总计1,306,618.601,307,066.81
流动负债489,242.23505,850.02
非流动负债222,583.26221,013.74
负债总计711,825.49726,863.76
资产负债率54.48%55.61%

注:上市公司交易前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市公司交易后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机构审阅。

根据重组前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和重组后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1-6月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金额将有少量增加,资产负债率略有提高。

(七)本次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及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重组前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和重组后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1-6月备考财务数据,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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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但不排除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出现下降的可能。为进一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每股收益的摊薄,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出具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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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0511384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177,901.9047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俊旭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8日
住所太仓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2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93号来福士广场T3,1203室
联系电话021-52310063
联系传真021-52310070
经营范围从事设计、生产加工各类电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船舶设备、起重设备(新型港口机械)、锅炉配套设备,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A股上市信息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二、公司设立、上市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2005年,天顺风能前身成立和增资

2005年1月7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太外资[2005]第4号】《关于独资举办金属项目的复函》,同意天顺控股在太仓经济开发区独资举办金属制品项目,并于2005年1月17日签发【太外资[2005]第13号】《关于独资经营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天顺控股在太仓经济开发区独资举办天顺有限,并同意其章程。2005年1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6729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5年1月18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企独苏苏总副字第01591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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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8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太外企[2005]第749号】文件,《关于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及增资的批复》,同意天顺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加至1,200万美元,增加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天顺控股以美元现汇出资。2005年7月19日,天顺有限取得江苏省政府签发的【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6729号】《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005年7月27日,天顺有限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企独苏苏总副字第01591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增加到1,200万美元,实收资本变更至600万美元。

(二)2006年,股权转让

2006年9月28日,天顺控股与乐顺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天顺控股所持天顺有限100%股权转让给乐顺控股。股权转让后天顺有限未出资部分由乐顺控股继续履行。2006年9月30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太外企[2006]1102号】《关于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同意香港天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乐顺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未出资部分由其继续按原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2006年10月10日,天顺有限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的【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6729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6年10月13日,天顺有限取得苏州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独苏太总副字第00045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实收资本变更为920万美元。天顺控股与乐顺控股是实际控制人严俊旭控制的企业,因此天顺控股以原始出资额转让所持天顺有限股权给乐顺控股。

(三)2009年,股权转让和增资

2009年10月14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太外企[2009]641号】《关于同意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股、增资等事宜的批复》,同意乐顺控股将所持有天顺有限64%股权转让给上海天神;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美元增加到1,250万美元。2009年10月16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信会验外报字[2009]第014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9年10月15日,天顺有限已按照董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同时收到股东缴纳新增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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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万美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2009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6729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9年10月20日,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注册号为3205854000044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25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250万美元。

(四)2009年,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增资配股2009年12月7日,江苏省商务厅出具【苏商资[2009]169号】《关于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设立。2009年12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67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9年12月8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2009]第397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已缴足。2009年12月11日,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3205854000044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年12月18日,天顺风能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100%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公司新增发行股份375万股,由金石投资和苏州鼎融以6.67元每股价格分别认购公司股份300万股和75万股,同时修改公司章程。2009年12月28日,江苏省商务厅签发【苏商资[2009]213号】《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天顺风能增加注册资本375万元,新增的375万元分别由金石投资和苏州鼎融认缴,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2009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67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9年12月29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09]第398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9年12月28日,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额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375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125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5,375万元,股本15,375万元。

(五)2011年,限售股上市流通

2011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89号文”批准,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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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配售(以下简称“配售”)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4.90元/股,其中网下配售1035万股。

本次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205,75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350,000股,占比5.03%。

(六)2013年,转增股本

2013年3月30日,天顺风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05,7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派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61,725,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205,75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1,500,000股。

2013年5月20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天顺风能的总股本变为411,5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为288,755,160股,占比70.17%,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22,744,840股,占比29.83%。

(七)2015年,转增股本

2015年5月15日,天顺风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11,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15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411,50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23,000,000股。

2015年5月26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天顺风能的总股本变为823,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为1,781,302股,占比0.2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821,218,698股,占比99.78%。

(八)2016年,转增股本

2016年5月3日,天顺风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23,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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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15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本658,40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481,400,000股。

2016年6月15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天顺风能的总股本变为1,481,4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为8,040,559股,占比0.5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473,359,441股,占比99.46%。

(九)2016年,增发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6]1494号《关于核准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司增发不超过390,625,000股新股万股新股。增发完成后,公司累计股本增加至1,779,019,047股。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一)股本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天顺风能股本总额为1,779,019,047股,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0,012,5340.5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769,006,51399.44%
流通A股1,769,006,51399.44%
三、总股本1,779,019,047100.00%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30,352,00029.81
2REAL FUN HOLDINGS LIMITED373,248,00020.98
3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51,398,4992.89
4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36,897,35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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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30,523,5751.72
6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9,761,9041.67
7新疆利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770,0001.34
8兴瀚资产-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4,8111.14
9深圳华绅控股有限公司14,954,3210.84
1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八组合14,125,0450.79

注:持股比例是指占总股本比例。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本次交易前,天顺风能的主营业务为风塔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叶片及模具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以及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

1、生产规模优势

公司是风塔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产、销量全球领先。公司位于全球各地的风塔生产基地均为所在区域规模最大、生产效率最高的专业制造工厂之一,形成较强的规模优势和与客户、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2、持续强化的全球竞争力

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始终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形成了以国际化产品认证、国际化产能布局、国际化战略客户、国际化营销网络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司与全球风电整机龙头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与GE、SGRE等国际一流风电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3、合理的业务布局

公司在不断巩固塔筒产品在全球市场领先地位的同时,积极进行风电产业内相关多元化业务布局的拓展,适时切入风电场开发、风电叶片和智慧能源领域。相关多元化的业务布局,一方面显著提高了公司抵御单一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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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加强了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效应,形成了独特的风电产业链资源协同优势。

五、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1,362,563.941,306,618.601,276,654.211,006,292.13
负债合计728,704.07711,825.49742,548.70510,095.30
所有者权益633,859.87594,793.11534,105.51496.196.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17,640.61580,988.55522,090.31485,313.52
收入利润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总收入324,763.19605,844.55383,402.86323,834.67
营业利润64,622.4387,279.3652,918.1553,567.02
利润总额64,708.1887,791.3052,838.9153,530.03
净利润56.724.5276,439.6248095.7547,719.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09.8174,650.2646,963.8146,951.18
现金流量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41,209.5884,853.5461,990.06-12,997.64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27,920.22-91,607.00-92,993.99-144,775.27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36,545.44-42,417.9199,692.31120,572.64
现金净增加额-32,531.07-48,900.7068,828.92-39,810.83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6月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420.260.26
资产负债率(%)53.4854.5858.1650.6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9313.519.289.95

注:上述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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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天神投资持有天顺风能29.81%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天神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俊旭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9年8月25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33号21层23G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92985372A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严俊旭先生持有天神投资100%股权,通过天神投资持有天顺风能29.81%股权,同时严俊旭先生直接持有天顺风能0.75%股权,因此严俊旭先生合计控制天顺风能30.56%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1-1-56

七、最近60个月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最近60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为天神投资,实际控制人均为严俊旭先生。

八、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未实施过《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最近三年内,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上市公司已出具《关于未受处罚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承诺:“本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已出具《关于未受处罚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最近三年诚信及处罚、诉讼仲裁相关情况的承诺函》,承诺:“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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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的说明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最近三年诚信及处罚、诉讼仲裁相关情况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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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583MA1MF9EM4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3,055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3,055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贺安源
成立日期2016-02-15
营业期限2016-02-15至2046-02-14
注册地址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604室
主要办公地址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604室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一)2016年2月,昆山新长征设立

2016年2月,昆山新长征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MA1MF9EM47”的《营业执照》。贺安源担任昆山新长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昆山新长征成立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贺安源普通合伙人1,09036.33
2潘卫东有限合伙人1,910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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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000100.00

(二)2018年7月,新增入伙及增资

2018年6月30日,昆山新长征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吸收肖鹏、陶文明、何旭、笪军建、杨建锋、宋力、戴勇、郭磊、昆山全速时代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新的合伙人;贺安源认缴出资额由1,090万元变更为655万元,实缴出资额由0万元变更为655万元,潘卫东认缴出资额由1,910万元变更为1,240万元,实缴出资额由0万元变更为1,240万元;昆山新长征认缴出资额由3,000万元变更为3,055万元,实缴出资额由0万元变更为3,055万元,并于2018年7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完成变更后,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贺安源普通合伙人65521.44
2潘卫东有限合伙人1,24040.59
3郭磊有限合伙人2508.18
4昆山全速时代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106.87
5陶文明有限合伙人1504.91
6肖鹏有限合伙人1504.91
7杨建锋有限合伙人1003.27
8宋力有限合伙人1003.27
9何旭有限合伙人1003.27
10戴勇有限合伙人501.64
11笪军建有限合伙人501.64
合计3,055100.00

(三)2020年12月,合伙人变更

2020年10月,昆山新长征有限合伙人郭磊因病去世;2020年12月,郭磊所持有的昆山新长征8.18%合伙份额由其家属房久菊、郭皓天、郭旭平依法继承,并完成了相应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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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继承事宜完成后,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贺安源普通合伙人65521.44
2潘卫东有限合伙人1,24040.59
4昆山全速时代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106.87
4房久菊有限合伙人1705.56
5陶文明有限合伙人1504.91
6肖鹏有限合伙人1504.91
7杨建锋有限合伙人1003.27
8宋力有限合伙人1003.27
9何旭有限合伙人1003.27
10郭皓天有限合伙人501.64
11戴勇有限合伙人501.64
12笪军建有限合伙人501.64
13郭旭平有限合伙人300.98
合计3,055100.00

三、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昆山新长征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昆山新长征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贺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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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姓名贺安源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02******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3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任职单位任职时间职务与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18/2至今财务总监通过昆山新长征间接持有
昆山新长征2016/2至今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21.44%股权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11-2018/1计划财务总监

(三)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贺安源直接持有昆山新长征21.44%股权,并通过昆山新长征间接持有苏州天顺的权益;此外,贺安源直接持有上海司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231%的股权,除此之外,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拥有其他企业股权。

五、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持有标的公司20%股权外,昆山新长征无其他对外投资。

六、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之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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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七、交易对方穿透情况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按照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上市公司,同时对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交易对方不再穿透计算人数的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穿透后的人数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最终出资人名称最终出资人性质穿透后认定股东人数(剔除重复人数)
1潘卫东潘卫东自然人1
2贺安源贺安源自然人1
3昆山全速时代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徐杨、杨建中、周正岚、张裕禄、法志强、杨军、严晓龙、戴永柱、张嘉庚、苏健、孙文、杨新丰、巫星毅、房久菊、郭皓天自然人13(剔除已穿透计算人数的合伙人房久菊、郭皓天)
4房久菊房久菊自然人1
5陶文明陶文明自然人1
6肖鹏肖鹏自然人1
7杨建锋杨建锋自然人1
8宋力宋力自然人1
9何旭何旭自然人1
10郭皓天郭皓天自然人1
11戴勇戴勇自然人1
12笪军建笪军建自然人1
13郭旭平郭旭平自然人1

综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基于谨慎性原则,交易对方穿透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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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后最终出资人合计25人(剔除重复值),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八、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昆山新长征于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业务,主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股权。

九、主要财务情况

昆山新长征成立于2016年2月,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6月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
总资产3,001.533,575.503,777.48
净资产3,000.433,000.503,002.48
资产负债率0.04%16.08%20.52%
营业收入---
净利润-0.07-1.99-6.13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十、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仅为昆山新长征,不存在其他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股权。综上,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昆山新长征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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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其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如下:

姓名所属合伙企业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贺安源昆山新长征现任苏州天顺财务总监,曾任天顺风能计划财务总监
房久菊昆山新长征、全速时代房久菊、郭皓天、郭旭平的家属郭磊曾任天顺风能董事、天顺风能海外业务中心总经理、苏州天顺董事长、天顺风能设备董事、天顺新能源执行董事、启东天顺执行董事
郭皓天昆山新长征、全速时代
郭旭平昆山新长征
宋力昆山新长征现任苏州天顺商务总监
杨建锋昆山新长征现任苏州天顺运营总监
戴勇昆山新长征现任苏州天顺设备经理
笪军建昆山新长征现任苏州天顺模具工装经理
陶文明昆山新长征现任苏州天顺行政人员
肖鹏昆山新长征曾任苏州天顺人事行政经理
何旭昆山新长征曾任苏州天顺采购经理
周正岚全速时代现任启东天顺质量经理
杨新丰全速时代现任苏州天顺生产主管
巫星毅全速时代现任启东天顺技术经理
严晓龙全速时代现任苏州天顺技术总监
苏健全速时代苏州天顺模具生产经理
法志强全速时代现任苏州天顺行政人员
张裕禄全速时代现任苏州天顺采购经理
杨军全速时代现任苏州天顺人事行政经理
戴永柱全速时代现任苏州天顺模具开发经理
徐杨全速时代曾任苏州天顺材料技术经理
张嘉庚全速时代曾任苏州天顺设备主管
杨建中全速时代曾任苏州天顺采购主管
孙文全速时代曾任苏州天顺质量工程师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的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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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昆山新长征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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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昆山新长征持有的苏州天顺20.00%股权。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581MA1MLJAB9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8,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经亚
成立日期2016年5月27日
营业期限2016年5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常熟市通港路338号
主要办公地址常熟市通港路338号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安装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风能叶片、机械件、电气件和液压件及其配套零部件;研发、生产、安装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复合材料)产品、化工机械产品及相关产品成套装置;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从事与本企业自产产品同类商品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从事风电叶片及配套化工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一)2016年5月,苏州天顺设立

2016年5月,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天顺新能源设立苏州天顺,注册资本为68,000万元,其中天顺新能源出资6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实缴出资0元。

苏州天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天顺新能源68,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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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68,0000100%

(二)2016年12月,股权转让及实收资本变更

2016年12月,天顺新能源与昆山新长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顺新能源将其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对应13,600万元认缴出资额,其中,实缴出资额0元)以0元对价转让予昆山新长征。

根据苏州天顺公司章程的约定,天顺新能源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的方式缴纳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12,000万元,昆山新长征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的方式缴纳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天顺新能源已于2017年2月将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12,000万元全部缴足,昆山新长征已于2017年3月将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全部缴足。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苏州天顺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天顺新能源54,40012,00080%
2昆山新长征13,6003,000.20%
合计68,00015,000.100%

(三)2017年6月,股权转让

2017年6月,天顺新能源与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顺(苏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顺新能源将其持有的苏州天顺80%股权(对应54,400万元认缴出资额,其中,实缴出资额12,000元)以12,000万元对价转让予天顺(苏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6月,苏州天顺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苏州天顺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天顺(苏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54,40012,00080%
2昆山新长征13,6003,00020%
合计68,00015,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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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5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9年5月,苏州天顺股东“天顺(苏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苏州天顺风能设备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后,苏州天顺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天顺风能设备54,40012,00080%
2昆山新长征13,6003,00020%
合计68,00015,000100%

三、最近36月内的股权转让、增减资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股权转让、增减资或改制情况。

四、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一)产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的产权关系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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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天顺风能设备直接持有苏州天顺80%股权,为苏州天顺的控股股东;天顺风能持有天顺风能设备100%股权,因此为苏州天顺的间接控股股东;严俊旭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天顺风能30.56%股权,为天顺风能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亦为苏州天顺的实际控制人。

五、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上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州天顺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102,718.2476,306.3650,056.86
负债合计60,763.4843,721.2331,239.0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1,954.7632,585.1218,817.78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64,403.4675,407.9125,176.57
营业利润11,121.5116,120.433,641.92
利润总额11,127.9716,134.343,679.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369.6413,767.342,814.28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1-6月/2020年6月30日2019年/2019年12月31日2018年/2018年12月31日
资产负债率59.16%57.30%62.41%
毛利率24.58%31.51%21.27%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最近两年及一期,苏州天顺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0.07--141.3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68.9961.601,711.0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0.023.3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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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6.46-0.4437.57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11.33-13.26-262.3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64.2151.231,345.54

2018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1,711.00万元,主要为常熟梅李镇政府企业扶持资金、常熟梅李镇政府配套设施费返还等。

六、标的公司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2,542.102.47%14,367.0918.83%955.811.91%
应收账款37,838.2436.84%20,703.7327.13%14,353.2828.67%
应收款项融资7,252.157.06%8,691.3311.39%-0.00%
预付款项3,259.963.17%998.171.31%397.900.79%
其他应收款9,760.309.50%191.820.25%217.240.43%
存货9,677.989.42%3,372.674.42%2,579.675.15%
其他流动资产749.880.73%8.520.01%1,606.363.21%
流动资产合计71,080.6169.20%48,333.3263.34%20,110.2640.17%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20,806.5820.26%19,941.5126.13%18,617.1737.19%
在建工程2,203.522.15%10.230.01%1,089.822.18%
无形资产6,831.796.65%6,908.909.05%7,025.1514.03%
商誉-0.00%-0.00%2,070.924.14%
长期待摊费用963.170.94%329.300.43%775.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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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797.380.78%656.630.86%309.240.62%
其他非流动资产35.200.03%126.470.17%58.390.12%
非流动资产合计31,637.6330.80%27,973.0436.66%29,946.6059.83%
资产总计102,718.24100.00%76,306.36100.00%50,056.86100.00%

苏州天顺主要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目前使用状况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合计
原值期末数15,449.086,170.711.551,389.6723,011.01
累计折旧期末数909.28770.681.55522.922,204.43
减值准备期末数-----
期末账面价值14,539.815,400.03-866.7420,806.58
成新率94.11%87.51%0.00%62.37%90.42%

2、房屋所有权

(1)自有房屋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共1处,总建筑面积为47,350.7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载 所有权人权证编号坐落位置建筑面积(m2)证载用途他项权利
1苏州天顺苏(2020)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24343号梅李镇通港路338号47,350.75工业抵押
合计47,350.75

此外,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拥有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2处,其中1处为位于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通港路北侧、盐铁塘东侧,用途为研发及生产,已完成规划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将尽快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办理产权证书;另1处为位于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通港路以北、盐铁塘以东,已取得常熟市公安消防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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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尚待履行房屋竣工验收程序,后续将尽快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办理产权证书。

(2)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经营性租赁房产共计1处,总建筑面积84,287.79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坐落位置租赁面积 (m2)租赁期限
1南通东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天顺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300号84,287.792019.01.01- 2021.12.31
合计84,287.79

(二)无形资产情况

1、专利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类别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期限专利权 (申请)人
1.实用新型风力发电叶片的真空成型模具ZL201621347804.X2016年12月9日起10年苏州天顺
2.实用新型打孔型风电叶片叶根起模工装ZL201620237528.52016年3月25日起10年苏州天顺
3.实用新型风电叶片脱模工装ZL201621348248.82016年12月9日起10年苏州天顺
4.实用新型一种风电叶片制造模具及其法兰ZL201820463931.92018年4月3日起10年苏州天顺
5.实用新型一种风电叶片模具动模支撑地角包含其的支撑架ZL201721699836.02017年12月8日起10年苏州天顺
6.实用新型木托盘快速吊装工装ZL201620238176.52016年3月25日起10年苏州天顺
7.实用新型铝叶尖避雷针定位工装ZL201621347518.32016年12月9日起10年苏州天顺
8.实用新型风电叶片主梁定位工装ZL201621348262.82016年12月9日起10年苏州天顺
9.实用新型一种腹板组装装配工装ZL201721700566.02017年12月8日起10年苏州天顺
10.实用新型一种风电叶片叶尖偏心翻转后车ZL201620237527.02016年3月25日起10年苏州天顺
11.实用新型一种预埋螺栓套型风电叶片叶根端面打磨设备ZL201620291801.22016年4月11日起10年苏州天顺
12.实用新型风力发电叶片用ZL201621348264.72016年12月9苏州天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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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工装日起10年
13.实用新型一种风电叶片ZL201720866497.42017年7月17日起10年苏州天顺
14.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风电叶片的翻转装置ZL201820643166.92018年5月2日起10年苏州天顺
15.发明专利自调节滚轮架ZL201610568753.12016年7月19日起20年苏州天顺
16.实用新型模块式风电叶片加热系统ZL201920561983.42019年4月24日起10年苏州天顺

2、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2宗,总面积221,43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载使用权人权证编号坐落位置使用权面积(m2)取得方式证载用途使用期限至他项权利
1苏州天顺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权第8124343号梅李镇通港路以北、盐铁塘以东128,751出让工业用地2067.1.15抵押
2苏州天顺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权第0006557号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通港路以北、盐铁塘以东92,681流转转让工业用地2067.1.19抵押
合计221,432

(三)主要负债情况

苏州天顺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负债:-0.00%-0.00%-0.00%
短期借款4,500.007.41%3,500.008.01%1,500.004.80%
应付票据5,699.169.38%8,307.3619.00%429.601.38%
应付账款34,891.5657.42%15,307.7835.01%9,799.6631.37%
预收款项-0.00%627.321.43%-0.00%
合同负债4,868.638.0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667.671.10%415.870.95%498.371.60%
应交税费1,944.843.20%2,585.685.91%1,428.674.57%
其他应付款534.920.88%4,076.339.32%15,553.6449.79%

2-1-1-74

其中:应付利息5.000.01%5.180.01%-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706.702.81%1,582.103.62%689.132.21%
其他流动负债-0.00%-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54,813.4890.21%36,402.4583.26%29,899.0895.71%
非流动负债:-0.00%-0.00%-0.00%
长期借款5,950.009.79%6,790.0015.53%1,340.004.29%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528.791.21%-0.00%
其他非流动负债-0.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5,950.009.79%7,318.7916.74%1,340.004.29%
负债合计60,763.48100.00%43,721.23100.00%31,239.08100.00%

2020年6月30日,苏州天顺负债合计为60,763.48万元,比2019年12月31日增加38.98%。从总体负债结构来看,苏州天顺的流动负债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95.71%、83.26%和90.21%。从具体负债构成来看,苏州天顺的主要负债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该两项的合计占比为66.80%。苏州天顺的负债主要由经营负债构成,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较低,截至2020年6月30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1%、9.79%。

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苏州天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模具的设计与生产以及风电叶片的代工生产,是中国风电叶片行业综合技术能力、交付能力领先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苏州天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苏州天顺所属行业为“风能原动设备制造(C3415)”。

(二)主营业务概况

苏州天顺的主营业务主要为风电叶片模具的设计与生产以及风电叶片的代工生产,主要产品包括叶片及叶片模具。其中叶片产品主要为根据客户具体需求以代工方式生产、制造及销售,叶片模具产品主要为公司自行研发、设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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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客户销售。此外,公司还针对国内外客户的叶片提供检测、维修及预防性维护等全生命周期运维增值服务。

苏州天顺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1、风电叶片

复合材料风电叶片是风力发电机组中能量转化的关键部件,其设计制造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风力发电机的效率和使用寿命,影响着系统整体性能,是风能利用的重要一环。

2、风电叶片模具

风电叶片模具是用于生产风电叶片的重要工具。叶片成型质量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模具质量的优劣,高精度的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是叶片气动外形的重要保证,对产品的生产效率、最终质量和性能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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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

1、风电叶片

苏州天顺生产风电叶片的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2、风电叶片模具

苏州天顺生产风电叶片模具的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零组件车间 ? 主梁预制 ? 叶根预制件预制 ? 腹板预制 ? 零组件处理组装存储前道车间 ? 模具准备 ? 上下模铺层 ? 上下模灌注 ? 腹板粘接 ? 叶片合模粘接 ? 叶片脱模后道车间 ? 内部缺陷检测 ? 内外手糊 ? 维修 ? 防雨罩 ? 大小门板 ? 根部铣面 ? 涂施腻子 ? 大面打磨 避雷针
辊涂车间 ? 叶片底漆辊涂固化 ? 叶片表面针孔维修 ? 叶片面漆辊涂固化后道车间 ? 叶片切割 ? 叶片打磨 ? 叶片五金安装 ? 叶片附件安装 ? 叶片称重、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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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模式

1、采购模式

苏州天顺主要采购的原材料包括玻纤产品、树脂、金属件、涂料等,标的公司的采购部门依据下游客户提供的合格供应商清单范围,根据采购价格谈判情况选择供应商,与供应商签署年度采购框架协议,根据生产计划按月向供应商确定月度采购数量,并按月结算。

2、生产模式

苏州天顺的生产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和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月计划,综合考虑客户需求、产能情况、销售策略等因素。标的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使得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到产成品出厂的全过程均处于受控状态,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3、销售模式

苏州天顺的产品主要分为风电叶片及风电叶片模具。

对于风电叶片,公司采用代工生产模式(build to print),即客户定下某部分生产线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并附有保底生产量,苏州天顺按照客户的设计方案进行生产,产成品后直接销售给对应客户。生产中使用的叶片模具可由苏州天顺为客户设计并生产,也可由客户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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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叶片模具,苏州天顺进行设计、生产并出售给客户。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A.根据客户的需求,苏州天顺设计、生产模具后销售给客户,协助客户将模具在客户的工厂中安装并试生产叶片,之后客户开始自行生产;B.根据客户的需求,苏州天顺设计、生产模具后,模具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苏州天顺使用该模具为客户代工生产叶片。

4、结算模式

采购方面,苏州天顺对供应商的账期约为60至90天,到期后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境内风电叶片销售方面,苏州天顺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转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并采取分阶段的方式收款,一般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收取30%预付款,发货后60天内收取60%款项,完整运行后收取剩余10%款项;境内模具销售方面,主要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收款结算;境外模具销售方面,主要以美元为结算货币,采用电汇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收款结算。

(五)报告期内的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产能、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天顺叶片的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所示:

产品大类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叶片产能(片)870960300
产量(片)810721266
产能利用率93.10%75.10%88.67%
模具产能(套)244040
产量(套)254218
产能利用率104.17%105.00%45.00%

注:2020年1-6月产能仅考虑了1-6月的实际产能;产量为实际产量。近期叶片的新产线在陆续投产,2020年下半年的产能将高于上半年。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苏州天顺叶片和模具的库存、产销量、单价等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叶片期初库存(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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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片)810721266
销量(片)810721266
期末库存商品(片)---
销售收入(万元)47,050.8638,030.9212,034.18
模具期初库存(套)---
产量(套)254218
销量(套)254218
期末库存商品(套)---
销售收入(万元)17,020.1137,145.1912,973.64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苏州天顺的主要前述产品的销量、平均售价情况如下:

单位:片(叶片)、套(模具)、万元

序号产品类别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销量单价销量单价销量单价
1叶片81058.0972152.7526645.24
2模具25680.8042884.4118720.76

2、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占比情况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苏州天顺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及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47,600.5486.33%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7,999.54
2WEG EQUIPAMENTOS ELETRICOS S/A2,120.593.29%
3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1,402.762.18%
4NORDEX ENERGY SPAIN1,015.291.58%
5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823.011.28%
合计60,961.7394.66%
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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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37,148.2258.71%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7,124.91
2NORDEX ENERGY SPAIN18,088.4923.99%
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968.587.92%
4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2,892.423.84%
5甘肃九鼎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982.151.30%
合计72,204.7795.75%
2018年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12,722.7359.21%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2,183.33
2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82.3513.04%
3NORDEX ENERGY SPAIN2,993.5511.89%
4重通成飞风电设备江苏有限公司1,898.8110.60%
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770.34
5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514.922.05%
合计24,366.0396.78%

上述客户中,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与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重通成飞风电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为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故分别合并计算。

截至2020年6月30日,苏州天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客户中占有权益。

苏州天顺的收入中,对远景能源(包括“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的收入金额占比逐年上升,主要受苏州天顺所处叶片代工行业的特性影响。2019年、2020年陆上风电迎来了抢装潮,苏州天顺的叶片订单明显增加,其中主要客户对于叶片交付的需求亦明显上升,因此作为苏州天顺的重要客户、风电整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来自远景能源的收入金额占苏州天顺营业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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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

1、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情况

苏州天顺对外采购的用于叶片和模具生产的原材料或部件主要有树脂及结构胶、玻纤、金属件、涂料、芯材、阳模、钢架、翻转系统等等。

报告期内,苏州天顺上述主要材料的采购情况如下:

地区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树脂9,448.1213.59%8,232.2918.01%3,288.0911.94%
结构胶2,143.553.08%1,590.413.48%526.031.91%
玻纤5,992.888.62%4,895.6710.71%2,123.647.71%
金属件1,834.972.64%1,301.742.85%506.681.84%
涂料695.931.00%481.041.05%253.430.92%
芯材8,878.0612.77%6,832.9914.95%1,902.386.91%
阳模1,209.311.74%3,021.096.61%166.990.61%
翻转系统3,271.154.70%4,650.4410.17%340.311.24%
钢架2,005.552.88%3,505.997.67%751.802.73%
合计35,479.5251.03%34,511.6575.50%9,859.3535.81%

2、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苏州天顺采购金额前五名供应商及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占总采购的比例
1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9,504.8313.67%
2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135.148.82%
3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5,541.757.97%
4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642.895.24%
5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2,901.434.17%
合计27,726.03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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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占总采购的比例。
1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8,177.3217.89%
2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81.2312.43%
3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3,479.737.61%
4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3,073.466.72%
5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866.434.08%
合计22,278.1748.74%
2018年度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占总采购的比例。
1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372.0415.88%
2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93.836.88%
3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1,564.875.68%
4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1,004.023.65%
5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2.462.08%
合计9,407.2334.17%

上述供应商中,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苏州天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供应商中占有权益。

(七)境外生产经营情况

销售方面,苏州天顺的部分叶片模具销往境外,主要为欧洲和南美地区。境外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金额占比销售金额占比销售金额占比
境内61,096.8994.87%56,524.2574.96%22,132.3487.91%
境外:欧洲1,186.651.84%18,188.1124.12%3,044.2312.09%
南美2,119.923.29%695.540.92%-0.00%
合计64,403.46100.00%75,407.91100.00%25,176.5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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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面,苏州天顺从境外采购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工具部件。境外采购情况如下:

地区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境内69,125.4799.42%44,134.5596.55%27,135.6298.57%
境外:欧洲402.850.58%1,575.303.45%394.761.43%
合计69,528.32100.00%45,709.85100.00%27,530.38100.00%

除上述情形外,苏州天顺不涉及在境外地区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情形。

(八)安全生产、环保及质量控制情况

1、安全生产和环保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1)安全生产的制度和措施

苏州天顺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规章和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制订了多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从生产操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消防、安全用电、特殊设备使用、事故处理等各方面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此外,苏州天顺坚持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培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评比,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报告期内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天顺未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过处罚。

(2)环保情况

1)环保制度和措施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苏州天顺建立了完备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全面覆盖了环境因素分析、能力意识培训、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检测和测量等全流程。在建立健全相关环保制度的同时,近年来持续进行环保投入,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并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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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因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

①喷胶作业问题受罚

根据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出具的梅综罚环字[2019]第10-1号《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2月,因苏州天顺的喷胶工段无环评审批手续,且在进行喷胶作业时,喷胶工段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对苏州天顺出具《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综罚环字[2019]第10-1号),以罚款20.08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苏州天顺已积极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

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苏州天顺已积极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就上述违法行为苏州天顺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上述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问题受罚

根据据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梅综罚环字[2018]第34号《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天顺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处以罚款2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苏州天顺已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款,并积极进行了整改。鉴于上述处罚行为情节轻微,且苏州天顺已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质量控制情况

苏州天顺在市场逐步国际化的环境下,坚持自主发展。在总结多年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业ISO9001[2015]标准,打造了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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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过程。并坚持以体系审核、过程审核、产品审核三大审核为抓手,持续改进质量能力。

(九)核心技术人员特点及变动情况

苏州天顺技术人员大部分具有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理论水平。报告期内苏州天顺技术团队基本保持稳定。

(十)主要产品技术水平

苏州天顺的团队在风电叶片及模具领域积累了多年经验,具备成熟的研发、设计、生产及精细化管理能力,其主要产品叶片和模具均处于大批量生产阶段,交付能力行业领先。此外,出于长远战略考虑,苏州天顺也正在向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方向上开展研究,继续推动自身技术升级。

(十一)主要生产经营资质

1、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资质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营业务相关资质如下:

序号资质证书名称证书登记号码相关内容有效期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4138121-2019.5.10起长期有效
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编码为:3214963661 检验检疫备案号为:3206603338-长期有效
3排污许可证91320581MA1MLJAB9G001U生产经营场所:常熟市通港路338号,行业类别: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2020.6-2023.6.23.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苏常排字第2019-176号-2019.6.14-2024.6.13

此外,苏州天顺取得了ISO 9001:2015的认证(认证编号011001832648),认证的具体内容为“风力涡轮发电叶片的生产制造;叶片生产模具及其辅助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证明苏州天顺完成了审核并满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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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的立项、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昆山新长征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八、下属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下属一级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持股 比例
1昆山风速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苏州3,000.00新能源设备的销售;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管理服务100%
2启东天顺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江苏南通2,000.00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100%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无重要子公司。

九、拟购买资产为股权时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拥有标的公司控股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80%股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剩余20%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的完整权利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昆山新长征所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昆山新长征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相应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苏州天顺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并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根据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出具的说明、苏州天顺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公司章程,苏州天顺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1-1-87

本次交易已经由苏州天顺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余股东出具了放弃对上述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符合苏州天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相关协议不存在影响标的公司独立性的条款或者其他安排。因此,本次拟购买资产符合转让条件。

十、会计政策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苏州天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1、收入的总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下,苏州天顺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苏州天顺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2-1-1-88

(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2、销售商品收入

内销收入在公司货物发出、客户验收确认,公司已将货物控制权交由客户,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时确认;外销收入在按客户要求发货,开具销售发票,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货物已被搬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输工具之上,并取得装运提单后,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确认。

2-1-1-89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对外劳务,根据已完成劳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其中,已完成劳务的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已完成劳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公司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确认收入时,对于公司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公司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公司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苏州天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1、模拟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苏州天顺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苏州天顺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苏州天顺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2-1-1-90

2、合并报表范围

(1)本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序号子公司全称子公司简称持股比例
直接间接
1昆山风速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昆山风速100%-
2启东天顺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启动天顺100%-

(2)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变动情况

2018年7月5日,子公司昆山鹿风盛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2020年2月20日,苏州天顺投资新设启东天顺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

(四)报告期内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及其影响

报告期内,苏州天顺不涉及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情况。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天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政策或估计差异。

(六)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2-1-1-91

(二)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说明

1、抵押、质押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

2、主要资产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尚未了结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该经营性资产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苏州天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1-1-92

第五章 发行股份情况

一、本次交易中支付方式概况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昆山新长征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上市公司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5,000.00万元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苏州天顺80%股权;本次交易后,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东洲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0,292.00万元。

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

2-1-1-93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7.386.64
前60个交易日6.866.18
前120个交易日6.515.86

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2-1-1-94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购买资产金额、支付对价及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股票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490,015股,此外现金支付金额为15,000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普通股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六)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在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期解锁:(1)第一期: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结束满十二个月之次日起,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股份数量的50%;(2)第二期:

于以下日期的孰早者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的剩余股份:(i)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且标的公司完成所约定的承诺净利润;(ii)交易对方足额履行完毕本次重组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2-1-1-95

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净利润承诺数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2)承诺净利润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7亿元。

(3)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由上市公司自行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4)盈利差异的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交易对方就不足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交易对方(及连带责任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按照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60%。

具体补偿方式为由交易对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1-1-96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收到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如交易对方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对应之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股份回购数量。交易对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因股份不足以补偿,交易对方需以现金予以补偿的,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款项。

三、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数据、2019年度财务数据和2020年1-6月审阅报告、2019年度审阅报告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62,563.941,362,684.89

2-1-1-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17,640.61611,066.28
营业收入322,363.01322,247.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09.8155,890.51
净资产收益率9.06%9.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0.28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06,618.601,307,066.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80,988.55572,833.53
营业收入596,684.94596,684.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650.2677,701.40
净资产收益率13.53%14.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41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注2:净资产收益率=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均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四、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成为上市公司新增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根据本次重组对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天神投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543,698,74630.56%543,698,74630.16%
其中:天神投资直接持股530,352,00029.81%530,352,00029.42%

2-1-1-98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严俊旭直接持股13,346,7460.75%13,346,7460.74%
昆山新长征持股--23,490,0151.30%
其他A股公众股东1,235,320,30169.44%1,235,320,30168.53%
合计1,779,019,047100%1,802,509,062100%

2-1-1-99

第六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评估基本概况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所涉及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账面值(100%权益)评估值 (100%权益)增值额增值率收购比例标的资产 评估值
ABC=B-AD=C/AEF=E*B
苏州天顺20%股权39,834.02157,000.00117,165.98294.14%20%31,400.00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账目价值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账目值,并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苏州天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57,000.00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现行条件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

2-1-1-100

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被评估单位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企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研发能力、客户资源、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带来的知名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因素对应的成本很难获取。基于以上因素,故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不能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收益法是从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果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同时,被评估单位具备了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未来可持续经营、未来收益期限可以预计、股东权益与企业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未来经营收益可以预测量化、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报酬能被估算计量。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目前与被评估单位同一行业,产品类型、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相类似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能够获取较多的公开信息,而且,本次评估目的即为股权收购提供市场价值参考,本次适合采用市场法评估。综上分析,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假设

1、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价值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

2-1-1-101

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资产资源条件下,在可预见的未来经营期限内,其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合法地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其经营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3)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财税政策无重大变化,信贷政策、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基本稳定。

(4)被评估单位现在及将来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3、收益法评估特别假设

(1)被评估单位目前及未来的管理层合法合规、勤勉尽职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能,本次经济行为实施后,亦不会出现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

(2)未来预测期内被评估单位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不会出现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变动事项。

(3)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性方面保持一致

2-1-1-102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5)被评估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有效期3年。假设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未来无重大变化,评估师对企业目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类型、研发人员构成、未来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例等指标分析后,基于对未来的合理推断,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具备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能够持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6)本报告评估结果的计算是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评估报告对评估对象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为依据进行。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4、市场法评估特别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评估基准日及历年审计报告真实、可靠;

(2)假设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真实可靠;

(3)假设除特殊说明外,资本市场的交易均为公开、平等、自愿的公允交易;

(4)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四)评估结论

1、相关评估结果情况

(1)收益法评估值

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9,862.44万元,评估值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37.56万元,增值率294.14%。

2-1-1-103

(2)市场法评估值

采用市场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9,862.44万元,评估值175,200.00万元,评估增值135,337.56万元,增值率339.51%。

2、评估结果差异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1)不同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种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考虑的角度不同,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综合获利能力去考虑;市场法是从现时市场可比价格角度进行测算,导致各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7,000.00万元,比市场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75,200.00万元低18,200.00万元。

(2)评估结论的选取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形成评估结论。

企业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技术及研发团队优势、客户资源、业务网络、服务能力、管理优势、品牌优势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公司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环境因素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市场法是以资本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由于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影响资本市场价格的因素较多,并且每个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和资产配置不尽相同,所以客观上对上述差异的很难做到精确量化。考虑到本次收益法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优于市场法,故优选收益法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经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57,000.00万元。

2-1-1-104

(五)收益法评估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本次评估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根据本次评估尽职调查情况以及评估对象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的特点,本次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评估对象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口径为基础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即首先按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再加上基准日的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的价值,得出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收益法的评估思路

(1)基本评估思路

1)本次采用合并收益法进行评估,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将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估算中未予考虑的诸如基准日存在的溢余资产,以及定义为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估算其价值。

3)由上述二项资产价值的加和,得到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基本评估模型

本次评估选择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

基本模型为:

式中:

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2-1-1-105

式中:r:所选取的折现率: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确定折现率。

Fi: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现金流);

n:明确的预测期期间是指从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达到相对稳定经营状况的时间。

评估人员在对企业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确定预测期。本次明确的预测期期间n选择为6年。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确定预测期后收益期确定为无限期

g—未来收益每年增长率,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本次评估假定n年后Fi不变,G取零。

ΣCi: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的价值。

(3)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评估对象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股权自由现金流=净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运营资本增加额+新增贷款-贷款偿还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盈利预测,估算其未来预期的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4)折现率

2-1-1-106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折现率Re:

式中:

??????MRPRR

efefR

:无风险报酬率;

fRMRP

:市场风险溢价;ε: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MRP

e

?

: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e

?

))1(1(EDtte

???????

式中:

))1(1(EDtte

???????t?

为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D、E: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被评企业按公历年度作为会计期间,因而本项评估中所有参数的选取均以年度会计数据为准,以保证所有参数的计算口径一致。

2、评估过程

(1)营业收入预测

风力发电行业是可再生能源领域中极具发展前景的细分行业之一,目前发展迅速。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将陆上、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均改为指导价,规定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及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受政策影响,2020年成为了抢装期,客户的订单量出现爆发式增长。因此预计2020年企业的销量将会大幅提升。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研发、生产、安装及销售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风能叶片、机械件、电气件和液压件及配套零部件,主要产品包括叶片及叶片模具。

2-1-1-107

1)叶片销售业务标的公司目前的叶片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试制叶片、运维叶片。国内叶片销售:标的公司目前主要进行陆上风电叶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包括远景能源等。标的公司根据客户风机建设需求生产定制化叶片,型号包含

131、141、156等等。随着标的公司一期厂房的完工,2018、2019年企业的叶片产能得到了极大提升,因此销售数量也有较为迅速的增长。企业生产的产品型号与客户风机产品推出周期有关。一般1-2年会有一款主推产品,2019年主要生产EN141系列产品、2020年开始逐步向EN156进行过渡。根据目前的定制需求,叶片长度不断增加,因此不含税的销售单价也在逐步提高。

受政策影响,2020年成为了陆上风电的抢装高峰,因此销售数量也将达到近年来的峰值。2021年后逐步降低。2022年后,随着海上风电及陆上风电相应政策均到截止日期,此后销售水平将回归平价市场。2019年,中国市场新增风电并网容量达到25.7GW。根据Wood Mackenzie的市场展望,2020-2029年中国市场新增风电并网容量预计将达到250GW,因此在未来十年内,风电市场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其活跃度还将进一步提高。另外,由于风资源良好地区的可利用土地资源不断减少,新建陆上风电项目不再享受国家补贴,这使得风机翻新改造市场将迎来发展势头。因此综合来看,风电行业未来仍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增长趋势,因此预计未来企业叶片销售数量仍能保持2022年水平。

销售单价方面,考虑到补贴取消,未来将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平价市场下叶片的销售单价预计会较历史年度有一定降低。根据目前的订单不含税售价情况,141系列产品基本在172万元/套,156系列产品的单价将超过200万元/套。2021年,企业主要产品会以156系列为主,但同时也会逐步将售价与平价市场接轨,故单位售价较2020年还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预计保持在166万元/套的水平上。2022年后,考虑到叶片长度增加的趋势及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考虑一定比例的自然增长。

国内试制叶片销售:试制叶片是指研发型叶片产品,企业拥有成熟的研发体系,与竞争对手相比,可以使试制叶片在短时间内完成生产、测试等工序,以满

2-1-1-108

足客户的需求。由于该试制叶片需要额外的设计、研发成本,故单价也较高。预计未来将保持在300万元/套的水平,不再考虑售价的增长。同时,考虑到风机型号在不断推陈出新,叶片试制的业务长期内还将保持较大的市场需求,故预计试制叶片的销售数量保持稳定。

截至2020年6月底,企业叶片业务在手订单已累计84,709.29万元,考虑上半年收入实现情况,全年订单量覆盖率已达全年收入预测的92%。

2)模具销售业务

公司目前的模具业务包括国内模具与国外模具,主要客户包括华仪风能、远景能源等。2017、2018年度模具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0%以上,模具业务整体增长较为稳定。2020年由于风机抢装影响,叶片销售收入占比提升,模具业务占比有一定下降。

国内模具销售业务:企业国内模具业务增长较为稳定,成套模具主要由主模、大梁、腹板、工装等构成。企业历史销售单价较为稳定,基本保持在600万元/套的水平。虽然企业尚未开展海上风机的叶片代工业务,但在海陆风机的叶片模具领域上均有覆盖,目前已在开展远景海陆两用EN161模具的研发与生产。2021年后,随着海上及陆上风电抢装潮的结束,预计模具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均会产生一定的下滑。但与平价市场接轨后,销量及单价将逐步企稳。

国外模具销售业务:国外客户对模具的用材和操控系统等技术要求较高,同时售后成本也较大,因此综合分析国外市场情况,海外模具业务的定价策略也会比国内更高。2020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整体国外销售量有一定缩减,但预计2021年起将逐步恢复增长趋势。

截至2020年6月底,企业模具业务在手订单已达到9188.36万元,考虑上半年收入实现情况,全年订单量覆盖率已达全年收入预测的85%。

综上分析,未来营业收入预测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以后
营业收入合计170,800.48139,561.3396,160.10103,833.55106,279.90106,279.90106,279.90

2-1-1-109

叶片:
型号产品142,460.00109,805.3159,976.9965,306.3867,265.5767,265.57
试制叶片1,200.001,200.001,200.001,200.001,200.001,200.00
合计销量(套)842664354374374374
平均单价170.62167.18172.82177.82183.06183.06
叶片收入合计143,660.00111,005.3161,176.9966,506.3868,465.5768,465.57
模具:
模具26,460.0028,000.0034,600.0036,913.5037,390.9137,390.91
合计销量(套)425060606060
平均单价630.00560.00576.67615.23623.18623.18
模具收入合计26,460.0028,000.0034,600.0036,913.5037,390.9137,390.91
其他收入合计680.48556.02383.11413.68423.43423.43

(2)主营业务成本预测

公司历史毛利率水平有一定的浮动,主要是由于模具业务及叶片业务的占比变化引起。

成本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原材料、工人工资以及制造费用。

原材料:一般而言,风电叶片的成本,80%左右是原材料,20%是人工和折旧。原材料包括纤维、木头、芯材、涂层等。对于部分主要原材料,企业与供应商均长期定制合作,每年一次议价,原若材料涨幅达到一定比例会再次议价,同时企业在与客户的销售协议中也有类似的再次议价条款,因此材料价格的变动对叶片整体毛利率水平影响不大。模具业务的原材料成本占比较叶片代工业务略低,且会随国内外模具销售量占比或自用模具、对外销售模具占比的变化有一定波动,基本会维持在50%-60%左右的水平。

直接人工:主要为直接生产人员的薪酬。2019年下半年起,由于劳动力用工紧张且抢装潮带来的订单量激增,直接人工薪酬有较大幅度增长。但预计2021年后增长降逐步趋缓,未来按照5%予以预测。同时,随着抢装潮结束,直接人工数量也会有一定降低。

制造费用:主要包括折旧、摊销、能耗、耗材、外协、人工福利及租赁费等

1)折旧、摊销费:主要为固定资产折旧及模具摊销,该类费用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待摊分摊水平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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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耗、耗材、固废、其他费用:与生产直接相关,本次按照其占收入比率进行预测。3)租赁费:主要为启东苏州天顺的厂房租赁费及其他零星租赁费用构成。启东工厂由2020年1月签订至2021年12月,月不含税租金为118.37万元,1-2月为免租期,本次对于启东厂房租赁费按合同金额进行预测。考虑到抢装潮结束后母公司产能已满足叶片生产需求,故租赁协议到期后不再考虑续期,对于其余租赁费用按照收入占比进行预测。

4)人工福利:主要为间接生产人员的薪酬。本次按照员工人数与人均成本进行预测。

综上分析,未来营业成本预测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以后
营业成本合计131,999.76108,530.2373,535.3779,061.5681,125.2181,125.2181,125.21
综合毛利率22.72%22.23%23.53%23.86%23.67%23.67%23.67%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131,455.38108,085.4173,228.8878,730.6280,786.4780,786.4780,786.47
其他业务成本544.38444.82306.49330.94338.74338.74338.74

(3)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预测

标的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相对较小,基本均为材料销售收入,未来按照该类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进行预测,成本按占历史收入比例进行预测。

(4)费用预测

1)税金附加预测合理性分析

评估对象的税项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增值税:税率1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2%。印花税按占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测。由于受到疫情影响,2020年土地使用税有一定减免,本次按减免后的金额进行预测,2021年后恢复正常水平。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70%的1.2%进行预测,同时考虑2020年底二期厂房完

2-1-1-111

工后房产原值的增加。2)销售费用预测合理性分析对销售费用中的各项费用进行分类分析,根据不同费用的发生特点、变动规律进行分析,按照和营业收入的关系、自身的增长规律,采用不同的模型计算。企业整体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大,其中主要是运输装卸费,由于企业所在行业特征,行业集中度较高,订单来源较稳定,企业基本无需宣传推广。工资及劳务费、福利费、运输装卸费、售后管理费、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与营业收入都直接相关,故本次均按照其与营业收入比例。

3)管理费用预测合理性分析对管理费用中的各项费用进行分类分析,根据不同费用的发生特点、变动规律进行分析,按照和营业收入的关系、自身的增长规律,采用不同的模型计算。

a)折旧摊销费用:该类费用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分摊水平预测。

b)业务招待费用、工资福利费、租赁费、咨询服务费、办公差旅相关费、保险费:由于企业2018年起处于业务增长期,2020年由于抢装潮影响达到销售峰值,故各类费用历史波动较大,但目前基本已达到稳定状态,管理人员也已配足,未来不会再次出现大幅波动。故本次对按照1-6月的费用水平预测2020年全年费用明细,以后年度考虑一定的增长率。

c)其他费用:按照其占收入比重进行预测。

4)研发费用预测合理性分析

对研发费用中的各项费用进行分类分析,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计划、不同费用的发生特点进行分析,采用不同的模型计算。同时,由于高新申报口径中研发支出大部分在成本中的人工及直接投入中列支,因此在现有经营模式不变的情况下,研发投入水平可满足高新企业标准。

5)财务费用预测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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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支出根据企业长短期贷款合同利率预测;存款利息收入同银行手续费之间基本抵消;其它财务费用较少,故以后年度也不予预测。

(5)所得税的计算合理性分析

被评估单位所得税税率为15%。子公司启东苏州天顺所得税税率为25%,但考虑到其业务规模较小,目前处于盈亏平衡状态,且全部为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故合并口径未来年度按母公司税率进行预测。

根据目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业务招待费60%的部分,营业收入的0.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抵扣,40%的部分和超过0.5%的要在税后列支。所得税的计算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计算。

(6)现金流预测

股权自由现金流=净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运营资本增加额+新增贷款-贷款偿还

1)折旧与摊销

折旧和摊销的预测,除根据企业原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并且考虑了改良和未来更新的固定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

2)资本性支出

本处定义的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为满足未来经营计划而需要更新现有固定资产设备和未来可能增加的资本支出及超过一年的长期资产投入的资本性支出。

基于本次收益法的假设前提之一为未来收益期限为无限期,所以目前使用的固定资产将在经济使用年限届满后,为了维持持续经营而必须投入的更新支出。分析企业现有主要设备的成新率,大规模更新的时间在详细预测期之后,这样就存在在预测期内的现金流量与以后设备更新时的现金流量口径上不一致,为使两者能够匹配,本次按设备的账面原值/会计折旧年限的金额,假设该金额的累计数能够满足将来一次性资本性支出,故将其在预测期作为更新资本性支出。

随着业务收入的逐年增长,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新增是必需的。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扩张计划,在预测中考虑了每年度追加的设备资本性支出。

2-1-1-113

由于房地产实际可使用的年限较长,在详细预测年度只考虑房屋建筑物原值1%的维护支出,未来也需要考虑房屋建筑物折旧的累计数能够满足将来一次性重建的资本性支出。

模具以及软件的摊销,其可使用年限和企业的摊销年限相近,故维持现有生产规模的资本支出摊销与现有水平一致。

目前企业正在进行常熟风电叶片二期厂房的建设,根据企业固定资产追加投资的相关计划,预计将在2020年完成建设,整体二期项目的资本性投资安排如下:

项目不含税投入(元)
土建和安装37,111,418
工厂设施8,738,784
合计45,850,202

3)营运资本增加额

营运资本增加额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追加是指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获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存货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提供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

生产性企业营运资本主要包括: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安全现金保有量、产品存货购置、代客户垫付购货款(应收、预付账款)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预收账款等。通常上述科目的金额与收入、成本呈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需具体甄别视其与所估算经营业务的相关性确定(其中与主营业务无关或暂时性的往来作为非经营性);应交税金和应付薪酬因周转快,按各年预测数据确定。本报告所定义的营运资本增加额为:

营运资本增加额=当期营运资本-上期营运资本

其中,营运资本=安全现金保有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安全现金保有量:企业要维持正常运营,需要一定数量的现金保有量。结合分析企业以前年度营运资金的现金持有量与付现成本情况,确定安全现金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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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月数,根据该月数计算完全付现成本费用。

月完全付现成本=(销售成本+应交税金+三项费用—折旧与摊销)/12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总额/应收款项周转率预付账款=营业成本总额/预付账款周转率存货=营业成本总额/存货周转率应付账款=营业成本总额/应付账款周转率预收账款=营业收入总额/预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职工薪酬=营业成本总额/应付职工薪酬率应交税费=营业收入总额/应交税费周转率。

以下给出苏州天顺未来经营期内的营业收入以及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在评估对象报表揭示的历史营业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以及对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经营历史、市场未来的发展等综合情况作出的一种专业判断。估算时不考虑未来经营期内营业外收支、补贴收入以及其它非经常性经营等所产生的损益。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以后
一、营业收入170,800.48139,561.3396,160.10103,833.55106,279.90106,279.90106,279.90
减:营业成本131,999.76108,530.2373,535.3779,061.5681,125.2181,125.2181,125.21
税金及附加773.90772.01572.93517.84528.79518.13518.13
销售费用2,903.612,372.541,634.721,765.171,806.761,806.761,806.76
管理费用3,717.973,921.564,130.914,410.694,603.224,603.224,603.22
研发费用1,082.07935.22951.38971.451,016.301,016.301,016.30
财务费用573.49319.13214.62126.4241.16--
资产减值损失985.46------
加:其他收益68.99------

2-1-1-115

投资收益0.0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处置收益0.07------
二、营业利润28,833.3022,710.6415,120.1616,980.4317,158.4617,210.2817,210.28
三、利润总额28,839.7622,710.6415,120.1616,980.4317,158.4617,210.2817,210.28
四、所得税4,221.713,348.942,209.442,487.292,511.152,518.922,518.92
五、净利润24,618.0519,361.7012,910.7214,493.1414,647.3114,691.3614,691.36
六、归属于母公司损益24,618.0519,361.7012,910.7214,493.1414,647.3114,691.3614,691.36
其中:基准日已实现母公司净利润9,369.64------
加:折旧和摊销1,223.582,658.272,658.272,658.272,658.272,658.272,658.27
减:资本性支出3,569.101,661.681,661.681,661.681,661.682,658.272,658.27
减:营运资本增加8,556.22-4,342.28-5,375.881,150.37287.83-3.67-
加:新增贷款-------
减:贷款偿还4,730.003,000.001,500.001,500.001,400.00--
七、股权自由现金流-383.3321,700.5717,783.1912,839.3613,956.0714,695.0314,691.36

(7)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又称期望投资回报率,是收益法确定评估企业市场价值的重要参数。由于被评估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其折现率不能直接计算获得。因此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被评估企业期望投资回报率。为此,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被评估企业的期望投资回报率,并以此作为折现率。

本次评估在分析了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现状、市场情况、财务结构等综合因素后拟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方法确定折现率。基本公式如下:

式中:

2-1-1-116

:无风险报酬率;

fRMRP

:市场风险溢价;ε: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MRPe?

: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e?

))1(1(EDtt

e

???????

式中:

))1(1(EDtte

???????

t?

为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D、E:分别为企业自身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根据Aswath Damodaran的研究,一般会把作为无风险资产的零违约证券的久期,设为现金流的久期。国际上,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常选用的年限为10年期债券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经过计算最新的十年期银行间固定利率的国债收益率均值约为2.68%。市场风险溢价(Market Risk Premiums,MRP)是预期市场证券组合收益率与无风险利率之间的差额。在成熟资本市场,由于有较长期的历史统计数据,市场总体的市场风险溢价可以直接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得到,因此国际上新兴市场的风险溢价通常也可以采用成熟市场的风险溢价进行调整后确定。本次评估中采用美国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著名金融学教授、估值专家Aswath Damodaran的方法,通过在成熟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的基础上进行信用违约风险息差调整得到市场风险溢价。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市场风险溢价=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国家风险溢价补偿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美国股票市场是世界上成熟股票市场的最典型代表,Aswath Damodaran采用1928年至今美国股票市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国债收益率数据,经计算得到截至目前美国股票与国债的算术平均收益差为6.43%。

国家风险溢价补偿: Aswath Damodaran根据彭博数据库(Bloomberg)发布的最新世界各国10年期CDS(信用违约互换)利率,计算得到中国相对于美国的信用违约风险息差,并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相对于债券的收益率标准差,计算

2-1-1-117

得出目前中国的国家风险溢价补偿约0.59%。则:ERP =6.43%+0.59%=7.02%即目前中国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约为7.02%。1)βe值该系数是衡量委估企业相对于资本市场整体回报的风险溢价程度,也用来衡量个别股票受包括股市价格变动在内的整个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的指标。由于委估企业目前为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难以直接对其测算出该系数指标值,故本次通过选定与委估企业处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于基准日的β系数指标平均值作为参照。经查风电设备行业的可比公司加权剔除财务杠杆调整平均=0.874。2)企业个别风险ε的确定本次评估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评估师分别从行业竞争激烈程度、资产规模和公司治理结构、财务风险等方面对企业的个别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各因素对个别风险影响综合判断。考虑到企业规模为中小型企业,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较小。但是,经营业务上销售毛利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可比公司水平;企业目前订单相对充足、客户相对稳定,但客户集中度较高。企业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尚好,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资历较高。未来经营风险较低,故本次公司特定个体风险调整系数ε=1.5%。3)折现率的确定权益资本报酬率为:

结合企业未来盈利情况、管理层未来的筹资策略,确定自身资本结构为企业目标资本结构比率,并采用自身资本结构进行迭代计算,故D取企业付息债务金额,E取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MRPRR

efe年份

年份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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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债务金额(D)万元7,400.004,400.002,900.001,400.00--
企业自身资本结构D/E4.70%2.80%1.80%0.90%0.00%0.00%
被评估企业贝塔系数0.9090.8950.8880.8800.8740.874
股东权益资本报酬率Re10.6%10.5%10.4%10.4%10.30%10.30%

(8)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

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

iCPE??

??????

nnni

ii

rgrgFrFp

??????????

式中:r:所选取的折现率: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确定折现率。Fi: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现金流);n:明确的预测期期间是指从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达到相对稳定经营状况的时间。

评估人员在对企业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确定预测期。本次明确的预测期期间n选择为6年。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确定预测期后收益期确定为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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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未来收益每年增长率,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本次评估假定n年后Fi不变,G取零。ΣCi: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的价值。1)经营性资产价值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以后
归属于母公司损益24,618.0519,361.7012,910.7214,493.1414,647.3114,691.3614,691.36
其中:基准日已实现母公司净利润9,369.64------
加:折旧和摊销1,223.582,658.272,658.272,658.272,658.272,658.272,658.27
减:资本性支出3,569.101,661.681,661.681,661.681,661.682,658.272,658.27
减:营运资本增加8,556.22-4,342.28-5,375.881,150.37287.83-3.67-
加:新增贷款-------
减:贷款偿还4,730.003,000.001,500.001,500.001,400.00--
股权自由现金流-383.3321,700.5717,783.1912,839.3613,956.0714,695.0314,691.36
折现率10.6%10.5%10.4%10.4%10.3%10.3%
折现期(月)3.012.0024.0036.0048.0060.00
折现系数0.97510.90460.81900.74180.67220.6094
收益现值-373.7919,630.3414,564.449,524.239,381.278,955.15

2)溢余资产价值

标的公司账面货币资金账户存款余额2,542.10万元,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标的公司正常资金周转需要的完全现金保有量为1个月的付现成本费用,因此货币资金均为经营所需。

3)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科目名称内容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2-1-1-120

非经营性资产小计10,114.2410,114.24
1其他应收款关联方往来款及资金池9,308.359,308.35
2其他流动资产预缴所得税8.528.52
3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797.38797.38
非经营性负债小计1,569.781,569.78
1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关联方利息384.31384.31
2应付账款工程款1,158.781,158.78
3一年以内的非流动负债应付利息26.7026.70

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将所得到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基准日的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代入式,即得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57,000.00(取整)

3、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对标的公司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9,862.44万元,评估值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37.56万元,增值率294.14%。

(六)市场法评估情况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实质是利用活跃交易市场上已成交的类似案例的交易信息或合理的报价数据,通过对比分析的途径确定委估企业或股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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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1、市场法的评估思路

本次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基本评估思路如下:

(1)分析被评估单位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成立时间、注册地、业务结构及市场分布、经营模式、规模、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2)确定可比公司案例。主要结合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比较筛选。

(3)分析、比较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

(4)对可比公司选择适当的价值比率,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

(5)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最终确定被评估单位的股权价值。

本次评估在比较分析各价值比率与被评估单位市场价值的相关性后,选取了市盈率(P/E比率)。考虑到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尚可,且被评估单位所处的市场整体处于发展过程中,被评估单位的收入、利润等增幅都较大,因此收益率指标较为适用。为了更全方位、更综合的评价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情况,本次选取市盈率(P/E比率)作为比较的价值比率。

2、评估过程

(1)可比参照企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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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评估企业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其股权不具备公开交易流通市场,因此不能直接确定其市场价值,也不适宜采用直接法计算其风险回报率。我们采用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选用对比企业,对比企业的选举过程如下:

在本次评估中对比公司的选择标准如下:

1)同处于一个行业,受相同的经济因素影响;

2)对比公司为国内已上市至少3年的上市公司;

3)对比公司的规模、经营模式、业务类型等方面与被评估单位相接近;

4)相关的价值比率属于合理的范围。

根据上述原则,通过查询Wind金融终端,从申万风电设备板块中,选取了主要生产风电设备的企业,剔除如金风科技等规模差异过大的企业,振江股份、明阳智能、运达股份、新联强等上市时间较短的企业及ST华仪、ST湘电等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之后,再按照苏州天顺主要产品选取最相近的上市公司。

最终选取了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及天能重工四家公司作为对比企业:

(2)可比公司概况

1)对比公司一:泰胜风能(300129.SZ)

公司名称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
注册资本71,915.325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01-18
首发上市日期2010-10-19
经营范围从事设计、生产加工各类电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船舶设备、起重设备(新型港口机械)、锅炉配套设备,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风机塔架制造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最早专业从事风机塔架制造的公司之一,也是国内外知名的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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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配套塔架专业制造商。公司主营风力发电设备、钢结构、化工设备制造安装、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等。公司国内生产型分支机构分别分布于江苏东台、内蒙包头、内蒙呼伦贝尔、新疆哈密等地,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兴建海外生产制造基地。公司是《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国家标准、《风力发电机组环形锻件》国家标准、《海上风力机组设计要求》国家标准制定的参与者,获得了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额346,136.24427,517.99
负债总额125,126.59195,215.63
股东权益221,009.65232,302.36
营业收入147,252.62221,902.58
净利润916.9815,389.85

2)对比公司二:通裕重工(300185.SZ)

公司名称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326,774.392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05-25
首发上市日期2011-03-08
经营范围大型锻件坯料、电渣锭、锻件、管模、数控机床、通用机械非标准设备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铸件、焊接件、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压力容器、非标成套核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大型铸锻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实力雄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良好,检测中心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证。公司取得了锅炉压力容器锻件安全注册证书和CCS、BV、DNV-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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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A、ABS、NK、LR、KR、RS九家船级社认证。公司目前已形成集大型铸锻坯料制备、铸锻造、热处理、机加工、大型成套设备设计制造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并可为能源电力(含风电、水电、火电、核电)、矿山、石化、海工装备、压力容器、机械等行业提供大型铸锻件及核心部件,现已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所需核心产品和大型高新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制造基地。公司曾荣获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山东省环境友好企业、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额1,036,598.331,229,524.86
负债总额503,319.95679,847.89
股东权益533,278.38549,676.97
营业收入353,502.66402,745.09
净利润24,052.0625,190.06

3)对比公司三:金雷股份(300443.SZ)

公司名称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18号
注册资本402,046,429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03-24
首发上市日期2015-04-22
经营范围风电主轴研发、锻造,金属锻件、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钢材、钢锭、钢坯、铸件、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废旧金属制品回收;金属制品的检测和校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主要从事风电主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以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技术水平,打造了集高品质钢锭制备、锻造、热处理、机加工、涂装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相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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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设备齐全,生产主艺结构完善,工序产能匹配合理,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公司拥有完善的的技术保障和质保体系,积极倡导产品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公司是2019年度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的理事单位、中国锻压协会理事单位。公司研发中心是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风电主轴工程示范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大型风力发电机主轴均质化技术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山东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产学研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开发中心、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额183,796.43223,163.43
负债总额10,051.4729,739.51
股东权益173,744.96193,423.92
营业收入78,963.99112,400.08
净利润11,634.3720,519.86

4)对比公司四:天能重工(300569.SZ)

公司名称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注册资本39,186.66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03-03
首发上市日期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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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兆瓦级风机塔架及其相关产品制造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成功量产1500KW、2000KW、2500KW、3000KW、3600KW等规格风机的配套塔架。在山东青岛胶州、吉林白城大安、湖南郴州临武、云南玉溪华宁、新疆哈密、山东德州庆云等地分别建有6处陆上塔架制造基地,在江苏响水建有1处海工设备制造基地,销售网络基本覆盖国内市场。公司持有压力容器D1、D2级别制造许可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1000KW、3000KW、6000KW电能产品认证。

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额326,516.01581,712.90
负债总额143,304.85370,307.51
股东权益183,211.16211,405.39
营业收入139,356.69246,417.99
净利润11,576.5628,439.81

(3)可比公司指标的选择、分析和修正

1)可比公司报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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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在计算对比公司有关价值比率时,对可比公司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予以调整。评估专业人员在用于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由于非经营收入和支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可能导致基于财务报表计算的价值比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本次评估运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按照统一口径对可比对象和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剥离,然后在最终的评估结果中加回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及溢余资产的价值。

根据上述描述,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将根据价值比率的选择进行针对性调整。

考虑到上市公司资料获取的局限性,本次将可比公司中明显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进行剥离,具体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并对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进行分析,单独估算其价值。然后在最终的评估结果中加回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2)财务指标选择

参照常用的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本次对比因素共分为五项:企业规模、交易日期、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a)企业规模指标

企业规模指标是指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盈利能力的指标,经常被采用的企业规模指标包括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本次评估综合分析后采用总资产作为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

(b)交易日期

资产的价格会因为不同的时间而发生变化,而可比案例的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通常不同。因此需要将可比案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到在评估时点的价格。这种对可比案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市场状况调整”,或称“交易日期修正”。经过这一调整或修正之后,就将可比案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变成了在评估时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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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且计算口径均为截至基准日附近的月股票交易均价,因此不需要进行交易日期修正。(c)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是指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盈利能力的指标,经常被采用的盈利能力指标包括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由于本次采用盈利类价值比率,故不再对可比公司盈利能力进行修正。(d)营运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实际上是衡量被评估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一项指标,本次评估我们采用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衡量的标准。

(e)成长能力指标

成长能力指标是指衡量被评估企业经营发展的成长能力的指标,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我们选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作为我们衡量被评估企业经营发展的成长能力的指标。

(f)偿债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指标是衡量企业偿还到期债务能力的指标,本次评估选取资产负债率作为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

苏州天顺作为比较基准和调整目标,因此将苏州天顺各指标系数均设为100,可比上市公司各指标系数与苏州天顺比较后确定,低于指标系数的则调整系数小于100,高于则大于100。

3)价值比率的计算与修正

综合考虑经本次评估基准日、会计期末资料披露的完整性,以及评估基准日前后利率和汇率的可比性,本次对可比公司财务指标采用2020年中报财务数据作为对比指标。市值采用基准日证监会算法计算,并剔除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项目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市值(剔除非经)201,895.94645,668.89448,723.71317,759.98
剔除非经14,454.6923,456.4020,469.0226,9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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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规模比较被评估公司属于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企业规模是一项重要的因素,总资产是衡量制造企业规模的关键指标,本次对上述指标进行分析修正。具体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后归母净

利润项目

项目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总资产76,306.36427,517.991,229,524.86223,163.43581,712.90

一般而言,企业总资产规模越大,其整体发展较为成熟,综合实力及业务能力越强。本次对于总资产较高的向上修正,具体修正根据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总收入的差异率进行打分,本次修正以20分为上限,差异率每10%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或向下修正1分。(b)营运能力比较营运能力是指企业基于外部市场环境的约束,通过内部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配置组合而对财务目标实现所产生作用的大小,通俗来讲,就是企业运用各项资产以赚取利润的能力。本次评估考虑影响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主要为应收账款周转率。具体数据如下表:

项目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3.452.422.462.602.54

应收账款周转率表示公司从获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变成现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表明公司收账速度快、平均收账期短、坏账损失少。本次对于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的向上修正,具体修正根据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差异率进行打分,本次修正以20分为上限,差异率每10%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或向下修正1分。

(c)成长能力比较

成长能力是影响价值比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次主要使用企业2018-2019年(预测数)来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衡量其未来的成长能力。具体数据如下

2-1-1-130

表:

项目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99.5250.7013.9342.3476.83

复合增长率CAGR(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为特定时期内的年度增长率,计算方法为总增长率百分比的n方根,n相等于有关时期内的年数。本次对于复合增长率较高的可比公司向上修正,以20分为上限,差异率每10%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或向下修正1分。

(d)偿债能力比较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用其资产偿还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能力,是企业能否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标志。静态的讲,就是用企业资产清偿企业债务的能力;动态的讲,就是用企业资产和经营过程创造的收益偿还债务的能力。

本次主要通过资产负债率对苏州天顺及可比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进行分析及修正。具体数据如下表:

项目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资产负债率(%)57.3045.6655.2913.3363.66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越高,代表企业经营风险越大,则向下修正;反之则向上修。

(e)修正系数调整表

根据上述已确定的调整系数,修正系数调整表汇总如下:

修正因素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规模因素修正100.00100.00120.00120.00119.00
经营能力修正100.00100.0097.0097.0098.00
成长能力修正100.00100.0093.0091.0092.00
偿债能力修正100.00100.00102.00100.00108.00

2-1-1-131

(f)价值比率的计算根据前文分析计算得出的修正系数,计算得出可比上市公司综合修正后的市盈率(PE),最后将其五家可比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苏州天顺的市盈率(PE),计算结果如下表:

苏州天顺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
市值(剔除非经)201,895.94645,668.89448,723.71317,759.98
基准日2020/6/302020/6/302020/6/302020/6/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3,238.5614,454.6923,456.4020,469.0226,948.77
PE13.9727.5321.9211.79
规模因素修正100.00120.00120.00119.00120.00
经营能力修正100.0097.0097.0098.0097.00
成长能力修正100.0093.0091.0092.0094.00
偿债能力修正100.00102.00100.00108.0099.00
修正后PE16.4012.6525.9918.9210.89
权重0.250.250.250.25

(4)关于非流通折扣率的估算

由于选取的上市公司的价值是通过流通股的价格计算的,而委评公司非上市公司,因此对比案例的流通市场的市值需要修正;一般认为不可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价格差异主要由下列因素造成:

1)承担的风险

流通股的流通性很强,一旦发生风险后,流通股持有者可以迅速出售所持有股票,减少或避免风险。非流通股持有者在遇到同样情况后,则不能迅速做出上述反映而遭受损失。

2)交易的活跃程度

2-1-1-132

流通股交易活跃,价格上升。非流通股缺乏必要的交易人数,另外非流通股一般数额较大,很多投资者缺乏经济实力参与非流通股的交易,因而,与流通股相比,交易缺乏活跃,价格较低。

不可流通性影响股票价值这一事实在普遍存在的,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下面给出一些比较著名的美国研究:

国外不可流通研究一览表

序号研究报告研究时期平均折扣率(%)
1SEC Overall Average1966-196925.8
2SEC Non-reporting OTC Companies1966-196932.6
3Gelman1968-197033
4Trout1968-197233.5
5Moroney35.6
6Maher1969-197335.4
7Standard Research Consultants1978-198245
8Willamette Management Associates1981-198431.2
9Silber Study1981-198833.8
10FMV Study1979-1992.423
11FMV Restricted Stock Study1980-200122.1
12Management Planning,Inc.1980-199527.7
13Bruce Johnson1991-199520
14Columbia Financial Advisors1996-1997.221
15Columbia Financial Advisors1997.5-199813

上述研究可以有力证明如下一个观点,缺少变现能力或说缺少流通性,对股票的价格有很大的减值影响。这种影响如果与可流通股相比较存在减值折扣率。

由于选取的上市公司的价值是通过流通股的价格计算的,而委评公司系非上市公司,因此对比案例的流通市场的市值需要修正。

由于在本次市场法评估中选取的可比公司为上市公司,而被评估单位为非上市公司,这就导致我们实际应用到被评估企业上的价值比率为代表股权可流通的上市公司特性的参数,不能直接反映“非流通”的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因此必须要对股权的“流通性”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行分析修正和折扣。

2-1-1-133

本次采用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2020)计算非流动性折扣比例,估算非流通性折扣率结果如下表所示:

序号行业名称非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非流动性折扣比例
样本点数量市盈率平均值样本点数量市盈率平均值
1采矿业912.777717.0525.1%
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513.207117.0822.7%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13.231418.3327.8%
4房地产业397.5512610.6629.2%
5建筑业225.45959.2841.3%
7运输业1513.458618.9929.2%
9教育545.67869.7134.5%
10货币金融服务285.99376.8112.0%
11其他金融业1419.381429.0133.2%
12资本市场服务922.655029.2422.5%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21.79929.8627.0%
14专业技术服务业2821.474934.1737.2%
15农、林、牧、渔业1127.654133.0016.2%
16零售业3216.818821.3421.2%
17批发业3814.797717.7616.7%
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822.623628.8121.5%
19卫生和社会工作1269.301284.7518.2%
2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16.732423.6029.1%
2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421.826432.8033.5%
2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38.4917854.3829.2%
23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227.5823436.7424.9%
24纺织业1037.573540.898.1%
2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1.608514.4519.7%
2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87.83329.9621.4%
2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918.7724724.3923.0%
2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825.4927839.7635.9%
29金属制品业1818.225925.8829.6%
30汽车制造业1117.6613125.4530.6%
31食品制造业2329.685137.9021.7%
32通用设备制造业619.4512328.5731.9%
3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321.577827.1020.4%
34医药制造业2825.4022443.9642.2%
35仪器仪表制造业736.834848.7724.5%
36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24.826831.4121.0%
37专用设备制造业3028.7522340.6329.2%
38商务服务业3515.455126.4741.6%
39租赁业411.23315.0525.4%
40合计/平均值73921.863,12629.8426.5%

2-1-1-134

被评估单位属于风电设备行业,本次选取专用设备制造业的流动性折扣

29.24%进行计算。

3、评估结论

经实施上述评估过程和方法后,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06月30日,本次委估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结果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修正后市盈率×被评估单位2019年归母净利润×(1-流动性折扣)+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17.11×13,764.51×(1-29.24%)+8,544.46=175,200.00万元(取整)

采用市场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9,862.44万元,评估值175,200.00万元,评估增值135,337.56万元,增值率339.51%。

(七)标的公司受疫情影响的情况

1、疫情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标的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处于风电行业产业链的零部件生产加工环节,疫情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如下:

(1)对标的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有一定负面影响

在销售方面,标的公司的下游主要为风电整机企业,疫情导致部分下游企业人员流动及聚集受限,生产效能不高,产能未完全发挥。且标的公司部分模具客户位于境外,随着国际疫情的不断蔓延,部分国家采取封闭边境、限制港口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多国的封境限港措施,标的公司外销模具需求降低。整体来看,疫情对标的公司的风电叶片、模具需求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风电抢装潮提振行业需求的背景下,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呈上升趋势,且随着境内疫情逐渐受到控制,疫情的影响逐步降低。

2-1-1-135

在采购方面,标的公司对外采购的用于叶片和模具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或部件包括树脂及结构胶、玻纤、金属件、涂料、芯材、阳模、钢架、翻转系统等,属于加工制造类产品,该类供应商的生产效能在疫情初期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随着境内疫情受到控制,供应端受疫情的影响逐渐降低。在生产方面,2020年2-3月疫情初期,由于标的公司生产需要的劳动力较多,日常生产受疫情因素限制,产量较低。但随着国内及国际经济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生产活动恢复正常,生产效能逐步改善,疫情对标的公司生产带来的影响逐渐缓和。

(2)对标的公司的运营周转速度有一定负面影响

疫情对行业内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另一影响体现于货物周转速度。由于疫情期间,物流存在物资和运力失衡,销售、采购工作受阻,导致运输、提货、交付进度均放缓,进而影响货物周转周期和收款时点,导致资金周转速度下降。但除部分地区的疫情外,国内疫情已被进一步控制,物流逐渐恢复,同时标的公司积极通过远程通信等方式进行客户、供应商维护及沟通,因此货物周转速度影响亦相对有限。

综上分析,疫情对标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了短期的不利影响,但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疫情已被基本控制且经济复苏,标的公司及其上下游均已陆续复工,除境外模具业务仍受一定影响外,因疫情导致的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已基本平复。

2、标的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

自疫情爆发以来,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领导主动谋划、积极行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系列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经营管理两者均稳定开展。截至目前,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尚未出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亦无疑似病例。

(2)采取积极的经营措施

2-1-1-136

在经营措施方面,标的公司通过加强与上游供应商合作,寻找合理定价政策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并通过提前制定相对严格的采购预算来降低库存成本;此外,标的公司也在持续关注下游客户需求,保持跟进沟通,尽可能第一时间满足其叶片及模具需求。另一方面,考虑到国家已发放众多刺激经济回暖信号,如增发抗疫特别国债,增加地方专项债发行规模,并采取相对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亦对标的公司融资、经营等有一定帮助。

综上分析,标的公司已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系列工作,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日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水平。

3、本次交易的收益预测、估值和交易作价已考虑疫情对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标的公司预测期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重组报告书,并于2020年12月10日披露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确定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估值和交易作价等方案。鉴于实际披露重组报告书时疫情已发生,公司与相关各方在前期评估过程中已结合标的公司2020年以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考虑疫情对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调整评估收益预测。

标的公司2020年1-10月已实现营业收入155,841.35万元(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10月底在手订单金额40,737.90万元,合计196,579.25万元,占2020年全年预测收入170,800.48万元的115.09%;标的公司2020年1-10月已实现净利润23,101.17万元(未经审计),占2020年全年预测净利润24,618.05万元的93.84%。预计标的公司实现2020年承诺业绩的可能性较大。

2020年12月22日,2021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着力提高能源供给水平,加快风电光伏发展,稳步推进水电核电建设,大力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储存能力,深入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完善电网建设;预计未来风电建设将提速,行业内需求强劲,将对标的公司业务前景有较大利好。

目前,国内疫情已整体得到控制,上下游明显复苏,经济生产活动也逐步回归正常,整体形势向好,且受行业利好影响,2021年风电发电量目标有所上调,

2-1-1-137

标的公司在复工后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因此预计标的公司全年预测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较强。

综上,公司与相关各方在前期评估过程中已考虑疫情对2020年经营情况的影响,本次交易的收益预测、估值和交易作价已结合疫情影响进行调整。从标的公司在2020年1-10月的在手订单、实现的营业收入、已实现净利润的情况来看,标的公司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预计全年预测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较强。

二、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一)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后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评估机构东洲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东洲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

2-1-1-138

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二)本次交易标的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东洲评估采用收益法与市场法对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评估中,评估机构收益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CAPM模型对折现率进行测算,测算过程中评估机构对CAPM模型相关参数的选取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评估中对预测期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和净利润等相关参数的估算主要根据苏州天顺历史经营数据、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评估机构对其成长性的判断进行的测算,详细预测结果参见本节“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五)收益法评估情况”。评估机构引用的历史经营数据真实准确,使用的预测期收益参数具有相关计算依据,对苏州天顺的业绩成长预测较为稳健、合理,测算结果符合苏州天顺未来经营预期。

(三)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标的公司在经营中所涉及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体系、技术、税收优惠等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2-1-1-139

将利用自身的资本平台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优势,加强标的公司的规范经营和业务发展,不断提升标的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并基于现有市场情况对未来的合理预测,未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

(四)报告期内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指标对评估值影响及敏感性分析

1、营业收入的敏感性分析

以本次评估值为基准,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标的资产估值对收入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收入变动率评估值(万元)估值变动率
2%181,000.0015.29%
1%169,000.007.64%
0%157,000.000%
-1%145,000.00-7.64%
-2%133,000.00-15.29%

2、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

以本次评估值为基准,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标的资产估值对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毛利率变动评估值(万元)估值变动率
2%181,000.0015.29%
1%169,000.007.64%
0%157,000.000%
-1%145,000.00-7.64%
-2%133,000.00-15.29%

3、折现率的敏感性分析

以本次评估值为基准,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标的资产估值对折现率的敏感性

2-1-1-140

分析如下:

折现率变动评估值(万元)估值变动率
2%133,000.00-21.02%
1%143,000.00-8.92%
0%157,000.000%
-1%171,000.008.92%
-2%190,000.0021.02%

(五)协同效应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完成对苏州天顺20%股权的收购,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中,苏州天顺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协同效应,但未达到显著可量化的程度。本次评估中未考虑协同效应对标的资产未来业绩的影响。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有利于在风电行业的进一步扩展布局,同时进一步强化对控股子公司的决策权,提高经营效率、提升上市公司业绩。

(六)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分析

1、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

截至评估基准日,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净率、市盈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市盈率(P/E)市净率(P/B)
300129.SZ泰胜风能13.971.17
300185.SZ通裕重工27.531.19
300443.SZ金雷股份21.922.37
300569.SZ天能重工11.791.61
算数平均18.801.59
中位数17.951.40
苏州天顺12.113.74

注:静态市盈率P/E=(该公司的2020年6月30日收盘价*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股本+/-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该公司2019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2、市净率P/B=该公司的2020年6月30日收盘价*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股本/该公司2020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本次评估得出的苏州天顺市盈率为12.11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的算数平均值和中位数;市净率为3.74倍,略高于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因细分产品差异,可比公司主要生产风机塔架、风电主轴、风电铸件等重资产设备,净

2-1-1-141

资产规模相对大,风电叶片产房产线等相对单位投入较小。

2、与同行业可比交易比较

从业务和交易相似性的角度,选取2017年初至今交易标的属于相关行业的收购案例作为苏州天顺的可比交易案例,剔除异常值后其作价及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买方交易标的行业及产品交易总价值(万)评估基准日市盈率(P/E)(LYR)市净率(P/B)(LF)
1农银金融天石风电49%股权风电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27,671.642019年7月31日8.10-
2江南化工(002226.SZ)大漠风电29%股权风力发电的生产、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利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维护。15,044.91-37.251.52
3大连重工(002204.SZ)华电虎林风力发电100%股权在黑龙江省鸡西虎林市投资建成的华电虎林石青山风电场,规划容量144MW,配套建设一座220KV变电站和一条220KV送出线路,计划分三期建设。4,807.632018年9月30日12.751.52
4辽宁能源(600758.SH)辽能风电30%股权辽能风电公司风电业务主要分布在风资源较丰富的辽西北地区,共有9个控、参股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446.25MW。46,801.192018年4月30日14.311.24
5川能动力(000155.SZ)能投风电15%股权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能源项目的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能源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能源技术专业咨询23,007.142017年12月31日12.981.14
6丰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济南润和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梨树风电70%股权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从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主营业务包括:风电场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风力发电。29,750.002019年6月30日21.481.05
算数平均17.811.29

2-1-1-142

中位数13.651.24
苏州天顺12.113.74

因风电设备行业可比案例较少,且缺少公开数据,因此选取风电行业可比案例作为比较及参考。本次评估中,本次评估得出的苏州天顺市盈率为12.11倍,低于上表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中的中位和平均数。综上所述,苏州天顺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反映了苏州天顺股权的市场价值,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

(七)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发生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八)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的内容

本次交易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的情形。

(九)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本次交易评估不存在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1、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实现的收入情况,以及与2020年预测收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标的公司2020年1-10月已实现营业收入155,841.35万元(未经审计),占2020年全年预测收入170,800.48万元的91.24%;标的公司截至2020年10月底在手订单金额40,737.90万元,占2020年全年预测收入170,800.48万元的23.85%;上述两者合计占2020年全年预测收入170,800.48万元的115.09%,预计无法实现2020年预测收入的可能性较小。标的公司已实现收入和在手订单情况与2020年预测收入间的差异,主要因2020年、2021年风电行业受政策影响处于抢装潮中,标的公司收入、订单与往年相比增幅较大,但也由此伴随着较高的波动性,不容易准确预测,因此产生一定差异。

2、结合标的公司行业地位、技术水平、竞争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补充说

2-1-1-143

明在业绩预测过程中,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费用率等参数是否与标的公司及可比公司历史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此次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标的公司行业地位、技术水平、竞争情况

1)行业地位和技术水平标的公司主要致力于风电叶片的代工生产和风电叶片模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国内行业领先的风电叶片生产商,是行业内少数同时具备风电叶片生产能力和风电叶片模具设计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在模具设计、工装设计、产品试制、质量控制及检测等方面均具有行业领先水准,相结合后能够为客户提供风电叶片一揽子解决方案。标的公司依照IOS9001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参照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标准指导生产,在叶片生产方面从未发生过延期交付情形或退货、拒收等质量问题,进入了国内风电龙头企业远景能源等公司的供应商体系,拥有国内同行中领先的交付能力和产品质量。

标的公司拥有多项重要技术,包括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产品缺陷、降低生产风险的部件预制技术;简洁高效能够实现快速灌注的 T 型灌注技术;真空岛式布局,实现工作状态真空岛与非工作真空岛自动补偿进而完全避免真空失效可能性的四重独立真空系统;以及在线施胶技术、动模二次粘接技术等。标的公司的技术和工艺是支撑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2)行业竞争情况

目前国内风电叶片生产行业的主要竞争者包括泰胜风能、通裕重工、金雷股份、天能重工、重通成飞、洛阳双瑞、中复连众、艾朗风电、中材科技等等,随着风电叶片逐渐往大型化、轻量化的方向发展,技术迭代速度快,技术水平、交付能力、产品质量、成本管控等因素愈发成为行业竞争重点。标的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风电叶片生产商,进入了国内风电龙头企业远景能源等公司的供应商体系,且在叶片生产方面从未发生过延期交付情形或退货、拒收等质量问题,其技术质量、交付能力在国内市场中位于前列,其模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亦已得到国际风电巨头的认可,预计未来能继续保持其行业竞争地位。

2-1-1-144

(2)业绩预测过程中,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费用率等参数是否与标的公司及可比公司历史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以及期间费用情况统计如下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毛利率(%)期间费用率(%)
2019年度2020年1-6月2019年度2020年1-6月
300129.SZ泰胜风能21.3124.1012.6910.75
300185.SZ通裕重工25.9125.4016.0013.20
300443.SZ金雷股份29.0840.337.036.28
300569.SZ天能重工28.0434.0713.8115.20
平均值26.0930.9812.3811.36
中位数26.9829.7413.2511.98
标的公司31.5124.586.355.40

注: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

各项费用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销售费用率(%)研发费用率(%)管理费用率(%)
2019年度2020年1-6月2019年度2020年1-6月2019年度2020年1-6月
300129.SZ泰胜风能4.664.373.752.224.454.06
300185.SZ通裕重工2.662.432.782.594.233.23
300443.SZ金雷股份1.471.163.143.012.902.51
300569.SZ天能重工5.014.952.782.143.853.68
平均值3.453.493.112.493.863.37
中位数3.664.372.962.414.043.46
标的公司1.381.500.660.562.922.85

注:由于各公司财务费用情况差异较大,可比性较低,本次不予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标的公司历史年度的毛利率水平有一定波动,主要系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化以及部分时期处于产能爬坡期所致,具体参见本回复第4题答复之“一、标的公司毛利率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有一定差异,期间费用率水平低于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客户结构稳定,拓展及维系客户所需的支出较少;且叶片制造行业相对单一,与涉及行业上下游多环节的可比上市公司在市场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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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程度上有一定差异,故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支出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相对较低一方面是由于标的企业主营叶片及模具制造,产品类型较少且研发及生产工艺成熟,与可比上市公司在产品及业务类型上有显著差异,因此所需的研发投入也较低,此外,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在各类费用及成本的列支上也有不同,造成了研发费用占比的差异。预测期间,标的公司毛利率在22.23%-23.86%之间,期间费用率在

4.83%-7.15%之间,与历史年度无显著差异。预测期间标的公司净利率水平基本稳定在13%-14%之间,与历史数据差异不大,略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差异原因主要为前述费率原因,可比上市公司净利率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净利率(%)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
300129.SZ泰胜风能0.626.9410.28
300185.SZ通裕重工6.806.257.67
300443.SZ金雷股份14.7318.2629.50
300569.SZ天能重工8.3111.5413.72
平均值7.6210.7515.29
中位数7.569.2412.00
标的公司11.1818.2614.55

整体来看,标的公司的毛利率与各项费率在合理范围。

(3)本次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指标分析由于以风电叶片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A股同行业公司较少,而风电政策变化及“抢装潮”对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本次从受同一经济因素影响考虑,选取A股风电部件(包括风电叶片、风电塔筒等)制造公司作为可比公司,2020年6月30日(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市盈率、市净率与本次重组标的公司的相应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盈率PE(2020.6.30)市净率PB (2020.6.30)
300129.SZ泰胜风能13.971.17
300185.SZ通裕重工27.5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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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3.SZ金雷股份21.922.37
300569.SZ天能重工11.791.61
平均值18.801.59
中位数17.951.40
标的公司12.113.74

可见,本次重组标的公司的市盈率估值水平12.11倍与可比公司平均值、中位数相比均较低;标的公司的市净率估值水平高于可比公司,主要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的代工业务和风电叶片模具的设计和生产,其所需的资本性投入与其它风电部件(如塔筒等)相比较少,截至2020年6月30日,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在总资产中占比仅22.40%,同时期上述可比公司占比平均值为31.43%,中位值为36.52%。因此标的公司整体结构资产较轻,市净率较高,因而评估值相对净资产的增值率较高。整体来看,标的公司的估值水平在合理范围内。2)行业短期受政策影响业绩增速较快,中长期具备较稳定增长前景

①短期内受风电抢装影响,业绩增速较快

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将陆上、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均改为指导价,规定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及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受政策影响,2020年、2021年成为了抢装期,客户的订单量出现显著增长。标的公司2020年1-6月已实现收入和7月至11月在手订单不含税金额之和已超过210,000.00万元,达到2020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123.87%。

②风电行业市场容量大,长期增长稳健

A. 行业潜在容量大,开发程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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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底,风电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相比欧洲地区仍有一定差距,未来预计将通过增量替代、存量替代及全面转型的方式,逐步将原有化石能源转换为清洁能源。同时,根据能源行业权威数据库伍德麦肯兹(Wood Mackenzie)的市场展望,2020-2029年中国市场新增风电并网容量预计将达到250GW,因此预计在未来十年内,风电市场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其活跃度还将进一步提高。

B. 叶片大型化与轻量发展趋势显著,技术迭代速度快

叶片大型化为风电资源相对较弱的区域提供了风电经济可行性。风电叶片直径的增加将直接提升扫风面积,从而提升单机功率和发电能力,降低度电成本。据估计若叶片直径从116米增加到 160米,度电成本预计可以下降约30%。风机大型化是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而叶片大型化是风机大型化的主要方式。由于迭代速度快,且大型化趋势不可逆,国内风电叶片头部企业的技术优势可以较好的快节奏迭代,作为结果其市占率也呈现攀升趋势。根据Bloomberg NEF(彭博新能源)数据显示,全球陆上风电市场前五大厂家市占率达65%以上。伴随海上风电发展、装机区域转移和竞价上网等因素的影响,叶片大型化趋势预计将继续,行业集中度继续提高。

C. 风机翻新改造市场

由于风资源良好地区的可利用土地资源不断减少,新建陆上风电项目不再享受国家补贴,预计风机翻新改造市场将迎来发展机遇。国外及国内一些大型风电企业建设起步较早,之前使用的老型号叶片已不再是市场主流产品,但随着风机运行年数的增加,许多叶片将需要维护及替换,未来在风机翻新改造上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根据能源行业权威数据库伍德麦肯兹(Wood Mackenzie)的预测,2020年-2029年中国风机翻新改造市场的新增容量为31.4GW,中国将成为2020年-2029年全球最大的风机翻新改造市场。

综上,短期来看,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使2020年、2021年成为了抢装期,客户的订单量出现较快增长,预计2020年标的公司的销量将会大幅提升。同时,风机叶片的大型化趋势也对叶片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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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更有利于头部企业的发展。标的公司拥有成熟的研发技术及工艺,可以适应风机大型化的技术要求。在风机翻新市场中,虽然对整机厂商来说重新开模需要的投入及时间成本较高,但标的公司可利用其成熟的工艺协助整机厂商重新开模,实现快速交付。因此,凭借风电市场容量稳步增长及标的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可实现业绩的稳步增长,未来预测具备可实现性,整体估值具备合理性。

三、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东洲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东洲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东洲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5、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评估机构对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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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评估结果定价公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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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8月31日,天顺风能与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的管理团队成员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之框架协议》。以下甲方指天顺风能;乙方指昆山新长征;丙方指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的管理团队成员。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一)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各方确认,标的资产作价应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之评估报告为基础而协商确定。基于标的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财务报表所述情况及各方对标的资产价值的预估,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计约为1,514,600,000.00元人民币。甲方拟以现金及增发股份的方式支付,其中,现金支付金额约为150,000,000.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以增发甲方股份的方式支付。增发股份的价格以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股权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甲方股票交易平均价格确定。

各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标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待标的股权评估价值确定后,双方将另行签署协议,根据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最终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作价、对价支付方式及金额。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7,000万元。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由甲方自行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乙方同意,若盈利补偿期间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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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乙方须按约定以现金或甲方认可的资产形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但乙方向甲方补偿的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含税)的60%;丙方对乙方的前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关盈利补偿的具体事宜,各方将另行签署相关业绩补偿协议进行约定。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未实现承诺净利润的,由乙方以现金或甲方认可的资产形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丙方对乙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业绩承诺补偿金额=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补偿金额上限:乙方向甲方进行的补偿金额以框架协议约定的收购对价(含税)的60%为限。双方将另行签署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进行约定具体补偿方式。

(三)股票的锁定与解禁安排

所有股票转让及减持行为均应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对于相应事项的规定,如本框架协议关于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在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期解锁:(1)第一期: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结束满十二个月之次日起,解锁因本次重组取得股份数量的50%;(2)第二期:乙方剩余股票应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关于目标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后,根据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情况相应解锁:如目标公司实现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累计经审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乙方持有的甲方剩余股份全部解锁;如目标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累计经审计净利润低于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乙方持有的甲方剩余股份应于乙方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后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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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费承担

因签订和履行本框架协议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代缴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完成本框架协议或相关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五)违约及赔偿

本框架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框架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除本框架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框架协议,应依本框架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同。丙方对乙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各方签署及履行框架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甲方进一步陈述和保证如下:

1、按正式交易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2、本次收购完成后,甲方作为目标公司100%控股股东,将按照与丙方达成的关于目标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共识,推动目标公司的稳健发展。

乙方及丙方进一步陈述和保证如下:

1、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或有债务;

2、标的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诉讼和仲裁等方面均对甲方如实和完整陈述,并保证目标公司在上述事项及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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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持目标公司与其客户及其他业务联系各方之间的现有关系;

4、保持目标公司现有团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并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持续在目标公司任职并将全部工作精力用于为目标公司工作。在正式交易协议签订日前,丙方全体人员应签署《非竞争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任职、合伙、合作于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

二、资产收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24日,天顺风能与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的管理团队成员共同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甲方指天顺风能;乙方指昆山新长征,亦称“业绩补偿义务人”;丙方指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的管理团队成员。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一)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甲方同意按《资产收购协议》之约定从乙方处受让标的资产,且乙方同意按《资产收购协议》之约定向甲方转让标的资产。

各方确认,标的资产作价应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之评估报告为基础而协商确定。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各方同意,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作价为人民币302,920,000元;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后实施利润分配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扣减相应部分的已分配利润。

(二)标的资产对价的支付

各方确认,标的资产的对价将由甲方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为,甲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乙方支付152,920,000元,并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150,000,000元。

各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发行的新增股份之定价方式如下:

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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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该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甲方股票交易总量),即甲方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的价格为6.51元/股。

在上述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交易的交割

各方同意,于《资产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办理完毕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充分配合。

各方同意,在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于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办理完毕将新增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并根据协议相关约定将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部分的对价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乙方应充分配合。

(四)协议的生效

《资产收购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

(2)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将在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盈利或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则该等增加部分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则该等减少部分的净资产在审计结果出具日起三十日内,由交易对方按以下计算公式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足:交易对方现金补足金额=经审计的标的公司损益归属期内净资产减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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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项下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过渡期内,交易对方承诺,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置担保等权益负担,且标的公司不会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力和权利;并将督促其委派至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以审慎尽职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标的公司利益,确保标的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业绩承诺和盈利补偿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7,000万元。

乙方及丙方同意,若盈利补偿期间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乙方须按约定以甲方就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及现金形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但乙方向甲方补偿的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60%;丙方对乙方的前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关盈利补偿的具体事宜,各方将另行签署相关业绩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七)违约责任

《资产收购协议》下任何一方因违反《资产收购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陈述、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资产收购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守约方最终不能取得按照《资产收购协议》的规定应当取得的利益,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预期取得的一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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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0年11月24日,天顺风能与昆山新长征及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的管理团队成员共同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以下内容甲方指代天顺风能;乙方指代昆山新长征;丙方指昆山新长征委派至苏州天顺的管理团队成员。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二)净利润承诺数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7,000万元,丙方对乙方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盈利差异的确定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之间的差异,由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四)盈利差异的补偿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按《业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丙方对乙方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尽管有上述约定,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乙方及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补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60%。

就业绩补偿义务人向甲方的补偿方式,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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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义务人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如果业绩补偿义务人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对应之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应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甲方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甲方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甲方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股份回购数量。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甲方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如因股份不足以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需以现金予以补偿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款项。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转让

《业绩补偿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苏州天顺风电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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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业绩补偿协议》相应同时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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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对于本次交易实施了必要的内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内核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重组报告书在内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按内核部的要求报送内核材料。

2、内核初审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供专业意见支持。

3、内核会审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内核会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主办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监管机构。

4、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投票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议。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

二、内核意见

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9日13时00分,在中信证券大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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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20号会议室召开,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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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主要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不可预见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3、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本次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不可预见的变化;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各方提供的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6、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靠;

7、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充分履行;

8、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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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前,天顺风能主营业务为风塔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叶片及模具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以及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苏州天顺20%股权。其中,苏州天顺主营业务叶片的代工生产及叶片模具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虽然存在因部分环保事项受到处罚的事项,主管部门已就处罚事项出具合规证明,认为苏州天顺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上述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若干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计算标准,因此无需向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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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上市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的定价

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了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交易方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前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时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过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系参考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苏州天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结果确定为最终评估结果。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57,00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0,292.00万元。

(2)发行股份的定价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发行股份的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为6.5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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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全面地履行了股票停牌、信息披露程序。重组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前予以事前认可,同时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此,本次交易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及股份发行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天顺20.00%股权。本次重组的标的苏州天顺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合法拥有其持有的该等股权,该等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同时,本次交易事项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交易完成后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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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进一步增加。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聚焦提升经营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上市公司上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续完善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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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天神投资,实际控制人均为严俊旭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上会会计师针对本次重组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62,563.941,362,684.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17,640.61611,066.28
营业收入322,363.01322,247.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09.8155,890.51
净资产收益率9.06%9.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0.28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06,618.601,307,066.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80,988.55572,833.53
营业收入596,684.94596,684.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650.2677,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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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13.53%14.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41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效率,可以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间存在一定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在重组前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消除;与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亦纳入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范围,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天顺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且新增特定投资者持股比例预计不超过5%,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关联方。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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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从而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签署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签署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签署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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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是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冻结、质押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天顺风能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签署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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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定价原则与依据及合理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重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重组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重组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重组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7.386.64
前60个交易日6.866.18
前120个交易日6.515.86

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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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标的资产整体作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苏州天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65.98万元,增值率294.1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30,292.00万元。该作价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上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净资产价值、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行业地位等因素,兼顾了交易双方股东的利益,同时亦低于市场法下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六章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标的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风塔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叶片及模具的生产和销售,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以及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安装风力发电设备配套的风能叶片、机械件、电气件和液压件及其配套零部件等。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重要子公司苏州天顺的少数股权,交易完成后,苏州天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预计将进一步增加,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研发能力及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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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此外,通过本次重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将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建立长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亦将有利于激发管理团队管理效率,促进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表现,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数据、2020年1-6月财务数据以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备考审阅报告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62,563.941,362,684.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17,640.61611,066.28
营业收入322,363.01322,247.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09.8155,890.51
净资产收益率9.06%9.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0.28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1,306,618.601,307,066.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80,988.55572,833.53
营业收入596,684.94596,684.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650.2677,701.40
净资产收益率13.53%14.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41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注2:净资产收益率=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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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备考报表及实际数,上市公司2020年6月末的净资产收益率将从9.06%上升为9.44%,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将13.53%上升为14.69%,每股收益也有所提升,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得以增强。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其他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1、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计划

业务整合方面,上市公司计划将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理念、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纳入到上市公司整体发展体系中,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与上市公司实现市场渠道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协同,从而发挥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资产整合方面,上市公司将把标的公司的资产纳入到整个上市公司体系进行通盘考虑,将保障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资产完整,在保持标的公司的独立性、规范治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合理安排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共享,优化资源配置。

财务整合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人员整合方面,按照人员与资产、业务相匹配的原则,标的公司在职员工劳动关系不变。为保证标的公司业务稳定性及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的人员相对独立。

机构整合方面,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现有的内部组织机构独立稳定,执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防范内部控制风险。上市公司也将进一步提升整体内部管理水平、改善公司经营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计划的安排主要如下:

业务发展上,上市公司将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战略研判,在合理的区域进行精准布局开拓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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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上,对自身财务资金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升级,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和使用效率,降低营运资本的占用。

发展方向上,力争通过数字运营为公司发展赋能,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生产、供应、销售和管理等相关业务数据的一体化,实现集团内部数据的互通共享,而后通过数据流推动产、供、销、管的全面融合和业务升级,打造生产制造板块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此外,公司还将逐步推进员工持股计划,完善公司激励制度,探索上市公司最佳发展路径,推动集团产业升级,实现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天顺风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

七、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中对本次交易资产的交割进行了约定:

“各方同意, 于《资产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乙方应办理完毕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应充分配合。

各方同意, 在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的前提下, 于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办理完毕将新增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 并根据协议相关约定将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部分的对价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 乙方应充分配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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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股权。综上,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昆山新长征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过程合规,本次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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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苏州天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存在买卖情形的法人

1、中信证券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自查期间查询结果,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交易情况如下:

查询区间上市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仓(单位: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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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
20200225-20201124天顺风能(002531)18,676,11119,684,7891,081000102,108,505116,487,26651,582,277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说明,中信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除股东账号为0899029682的自营账户外),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股东账号为0899029682的自营账户在上述期间的买卖交易,均发生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本次重组信息之前,相关买卖行为不违反内外规定的要求。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或持有天顺风能股票行为与天顺风能本次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经核查,自查期间其余相关方法人不存在对天顺风能的股票进行交易行为。

(二)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

根据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期间《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方自然人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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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周正岚苏州天顺质量部经理1,0001,000
纪大刚苏州天顺模具售后主管1,6001,600
史仲国天顺风能设备财务负责人06,500
史文雅天顺风能设备董事33,00031,500
王经亚天顺风能设备董事5,2009,400
徐昌豪天顺风能市场战略经理3,0003,000
严晓龙苏州天顺技术部经理5000
纪军苏州天顺董事、总经理3,480,2003,480,200
周奕苏州天顺商务部总监宋力之配偶1,3001,600
贺佳苏州天顺工厂总经理杨建锋之配偶16,00016,000
周玉波昆山新长征合伙人潘卫东之配偶09,000
范丽萍天顺风能副总经理包斌之母亲4,4004,400
包斌天顺风能副总经理28,00028,000
贾东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人员贾彬之父亲10,0000
王静天顺风能监事5,2005,200
程海伟苏州天顺模具业务开发经理戴永柱之配偶1,2001,200

1、周正岚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周正岚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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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2、纪大刚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纪大刚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3、史仲国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史仲国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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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4、史文雅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史文雅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5、王经亚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王经亚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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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6、徐昌豪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徐昌豪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7、严晓龙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严晓龙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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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8、纪军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根据对纪军的访谈及纪军个人股票账户交易记录,纪军自2018年起即多次买入、卖出天顺风能股票,单笔买卖规模多在数万至数十万股之间,该等买卖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属于个人投资行为;纪军日常股票账户操作主要由其配偶进行具体买卖操作;纪军本人在成为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后,由于纪军未与配偶就禁止股票买卖的事情进行充分沟通,故其配偶按照操作习惯继续进行了部分股票买卖;后经核查发现纪军的账户于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1日存在部分股票买入情况,上市公司即要求纪军停止股票买卖并承诺将未来处置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给上市公司,但因纪军与其配偶在股票交易方面的沟通理解上存在一定误会,其配偶因理解有误而将前述天顺风能股票于2020年9月30日全部出售。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纪军已将其2020年8月13日至9月30日间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全部收益43,765元上缴给上市公司。

根据纪军出具的自查报告:“本人作为天顺风能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多次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本人上述买卖股票买卖行为系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采取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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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纪军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9、周奕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周奕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周奕之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宋力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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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0、贺佳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贺佳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贺佳之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杨建锋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1-1-185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1、周玉波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周玉波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周玉波之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潘卫东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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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2、范丽萍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范丽萍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子女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范丽萍之子、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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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3、包斌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包斌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4、贾东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贾东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子女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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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贾东之子、内幕信息知情人贾彬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5、王静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王静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1-1-189

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16、程海伟关于买卖情况的说明

程海伟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程海伟之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戴永柱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天顺风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天顺风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天顺风能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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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天顺风能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参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和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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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9、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本次重组也不会产生上市公司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10、在交易双方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1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12、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

13、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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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部门负责人:
李 黎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君余佳骏
项目协办人:
谢恺昕杨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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