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申请公司重整的并同意由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认可的第三方作为重整投资人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并由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认可的第三方作为重整投资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补选黄宇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黄宇军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黄宇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武楠、司静波、吴引引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