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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8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延长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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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坚 邓磊 彭建华

2021 年 3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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