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迪
张春雁
冯杰荣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