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开设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