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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6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或“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第十条 根据证券投资项目的性质及具体情况,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应成立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投资等。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由总经理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总经理签批后再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每月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当证券投资项目发生重大或异常情况时需即时报告总经理,以利于及时组织应对决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

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与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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