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写的《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关联方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其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关联方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未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且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新开张松柏吴海鹏

2021年 3 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