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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周建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2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周建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19年4月17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持有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372,256,367股股份,占德威新材总股本的比例为37.2%,是德威新材的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持有的股份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4月19日和4月26日被司法冻结9,750股、175,000,000股、197,246,617股。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需要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德威投资未及时、主动告知德威新材该事项,德威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迟至2019年6月6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知悉上述事项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德威投资未及时、主动告知德威新材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德威新材未及时查询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威投资、德威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合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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